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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款打错账户 法院判决被告全额退还
2019-04-18 10:01:45   来源:南充晚报   

  轿车与摩托车相撞后,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和一位乘客受伤,交警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将本应支付给摩托车受伤乘客的1万元,误打到了轿车车主的账户上,车主不愿退还,也不支付给伤者。昨(17)日,记者从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女司机李娴将不当得利1万元全额退还保险公司。

  两车相撞发生事故 保险理赔打错账户

  李娴是80后女子,住在仪陇县某镇。2017年7月3日上午8时40分许,李娴的一位亲属陆浪驾驶她的小轿车, 在仪陇县某镇与林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 导致林泉及搭乘在摩托车后座上的钟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两名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 后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浪和林泉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钟琴无责任。钟琴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由本人自行垫付。李娴为林泉垫付了1800元的摩托车修理费。

  李娴的小轿车在南充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钟琴出院后,经保险公司调解, 李娴于2017年7月28日分别与钟琴、林泉达成了人伤事故赔偿协议, 钟琴住院医疗费13386.62元, 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险项下直接赔付钟琴1万元,钟琴的护理费990元、误工费7280元,共计8270元, 由保险公司审核后直接向其本人赔付;林泉的医疗费1261.27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不作赔付, 林泉的护理费360元、误工费364元,共计724元,由保险公司审核后直接赔付给林泉。

  2017年8月7日, 保险公司经四川分公司账号向钟琴账号转账8270元, 向林泉账号转账724元。

  2017年8月10日,保险公司在向李娴转账赔付时,本应向她赔付1800元,这是她先前垫付的林泉的摩托车修理费,但因财务人员粗心大意, 把本应赔付给钟琴的医疗费用赔款1万元一并支付给了李娴, 经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账号向李娴的农业银行账号共转款11800元。李娴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万元赔款后,并没转给钟琴。

  意外获财不愿退还 保险公司诉之以法

  事后保险公司发现出错, 多次联系李娴,要求她把那1万元转给钟琴,或者退还给保险公司,但她一直没有理会。保险公司只好另外转给了钟琴1万元。

  2018年7月23日,保险公司向仪陇县法院起诉李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李娴经法院用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原告保险公司当庭提出诉请:判令李娴将保险公司错误支付到她账户上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1万元直接退还给保险公司, 并陈述了事实和理由:“根据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事故赔偿协议,赔款全部支付给两名伤员, 但因我公司工作人员失误, 把应当支付给钟琴的医疗费用赔款1万元全部支付给了李娴;李娴事后也不支付给钟琴, 我公司多次联系李娴退还,她不予配合处理。为此,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判决被告全额退款

  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保险公司所举本案相关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证明,案涉1万元交强险医疗险项下赔偿款的接受人应为钟琴, 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钟琴进行赔付,被告李娴占有这1万元交强险医疗险项下赔偿款没有合法根据; 原告保险公司举出的银行转账电子回执,也证明了转账时将这1万元转入了李娴的账号; 而李娴却没有举证证明获得1万元赔偿款具有合法根据或者已经转付给钟琴。 李娴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给原告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 故保险公司请求李娴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仪陇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娴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保险公司1万元。 本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另一方受到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故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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