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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费”“认筹金”“诚意金”该不该交?
2019-01-18 09:46:23   来源:南充晚报   

 

  目前有不少购房人反映,在购买商品房时,需缴纳几千到几万不等的“团购费”“认筹金”“优惠金”“诚意金” 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才能享受优惠,如交二万抵五万元, 但缴纳的所有“团购费”“认筹金”“优惠金”都不进入房价,如购房人支付50万,开发商出具的票据只有48万元,其余2万元则不进入房价,作为享受优惠的“团购费”“认筹金”“优惠金”“诚意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交。

  首先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住建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程序的通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的规定。购房人应首先查看所购楼幢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既可要求开发企业出具,也可到房管部门查询。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可拒绝缴纳一切费用。

  其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房价之外收取“团购费”“认筹金”“优惠金”“诚意金”等费用?答案是肯定不行。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应当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根据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南充各售楼场所均有商品房销售公示栏,购房人可仔细查看,商品房销售除房款外,只能收取房屋维修基金,且全部要缴存到预售款监管账户。

  最后, 有的开发企业会辩称自己未收取“团购费”“认筹金”“优惠金”,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的。从法律上讲,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是受商品房经营者委托寻找购房客户, 房地产中介的报酬理应由商品房经营者承担,现却转嫁给购房人承担,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对价原则, 只有当购房人以明确具体的条件书面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购买商品房,承诺支付一定报酬费用,房地产经中介机构才有资格收取购房人佣金。(胡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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