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区县连线 > 正文

仪陇车祸致10人死亡 司机一审获刑6年
2014-08-15 20:03:41   来源:   

  仪陇县3·21交通事故致10人死亡2人受伤。昨(14)日,记者从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驾驶员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

  仪陇县“3·21”交通事故致10人死亡2人受伤。昨(14)日,记者从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驾驶员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 3月21日凌晨4时20分左右,胡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张某等12人,从仪陇县凤仪乡向南部县方向行驶。当行至凤仪乡高立村猪公垭一上坡路段处时,因车辆动力不足,胡某将该车熄火后下车准备将货箱门打开让乘车人下车。在胡某下车后去开货箱门时,该车向后滑行,后坠入公路左侧斜坡长度约为41.7米的崖下,造成张某、侯某、刘某、陈某、蒲某、杨某、李某、章某8人当场死亡,程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胡某驾驶超过核载质量、核载人数且人货混装车辆,疲劳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本次事故由胡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侯某等12名乘客无责任。同时查明,胡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谅解。

  8月4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仪陇县“3·21”交通事故案。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10人死亡(其中2人因伤医治无效死亡)、2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相关公诉意见和胡某的相关辩护意见,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胡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和胡某已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建议对胡某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意见,与胡某致10人死亡、2人受伤的特别恶劣情节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不予采纳。

  随着法槌落下,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王光学 记者 雍宏伟 实习生 冯月 赵丽)

相关热词搜索:仪陇 一审 车祸

上一篇:央视中秋晚会 明起嘉陵取景
下一篇:营山县就业训练中心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开班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