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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房造屋是大事 资质安全要上心
2016-03-21 17:47:40   来源:南充经济网   

  A夫妇在仪陇县大仪镇某村修建房屋(房屋共计三层),并将建修工程发包给B, B承包该工程后,雇请了D到该工地上做小工,同时雇请C到该工地上做木工并担任组长,后D做工过程中摔落到地面受伤, D将A、B、C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经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承包人的B未对施工建筑物设置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且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未能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 B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A在选择B时未对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是否能够胜任承建工作进行审查,故A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D作为成年人,且有长期在建筑工地务工的经历,应对施工安全有比较谨慎的处理,但其却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在明知工地未设置安全网等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然从事危险度较高的作业,自身存在过错,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C只是雇员,并对D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本案中要注意的是,根据承揽合同,发包人(房主)正常情况下不承担安全风险,但本案中房主在发包过程中将工程发给了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责任。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修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本案中,房主所修建的房屋已超过两层,其作为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王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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