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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
2024-03-18 17:21:00   来源:南充经济网   

  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执法为民,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阆中市场监管局接到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线索反映四川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阆中市某小区单元楼加装电梯工程的《鉴定报告》不能提供该《鉴定报告》的现场检查检测记录,且《鉴定报告》存在缺项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受阆中市某小区5个单元业主的委托,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检测,并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未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等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要求,对加装电梯的既有建筑未进行房屋结构、地基基础、砖墙体等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未作结构分析等项目的情况下,出具了“新增室外钢结构电梯不影响单元房屋的抗震性能”及“新装户外电梯不影响原房屋主体的抗震性能”的检测结论。2024年1月12日,阆中市监局依法对四川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阆中某茶叶批发部经营的福鼎白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23年9月28日,阆中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阆中市普贤路的阆中某茶叶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福鼎白茶2饼,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经阆中市局立案调查,该批发部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当事人以300元/饼的价格购进该福鼎白茶2饼(净含量:350g±7g),放置在该店货架上,以550元/饼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100元。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阆中市监局于2024年1月8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3年9月4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线索依法对顺庆区第三市场水产摊位进行全面排查,在陈某经营的摊位上发现有1台正在使用的ACS-30电子计价秤,标示出厂日期为201904,由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制造,计价秤上未粘贴有效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检查该电子计价秤涉嫌具有作弊功能,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了扣押,经南充市衡器检定站测试,测试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1台、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4.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充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14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充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单位检验科采血室操作台上发现放置已开封的1包“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产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4日,失效日期:2023年09月03日,规格:100支,余80支),在该操作台旁医疗废弃垃圾桶内发现当日已使用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的外包装袋。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因工作人员疏忽,未严格履行医疗器械定期清理记录制度,导致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仍然使用了20支,直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顺庆区市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80支“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二荆条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3年9月6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成都科美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食品经营环节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二荆条抽样检测,检验结果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2023年9月4日,当事人从蓬安某批发市场购进二荆条10kg,当事人在抽样前已经销售了5kg,经营者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销售记录,上述批次二荆条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蓬安县市监局依法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6.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充县某店销售未取得CC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01月09日,西充县市场监管局对西充县某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一台在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未粘贴CCC认证标志。经查,该家用燃气灶具系当事人从成都某工厂直接进货,并未获得CCC认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西充县市监局已于2024年01月09日对其立案调查。

  7.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部县蜀北办事处何某生态水产鱼行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黄辣丁案

  2023年9月11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南部县餐饮环节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检活动,其中当事人的火锅店采购、使用的食用黄辣丁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说清进货来源,且系初次违法,2024年 1月23日,南部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仪陇县某镇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3年12月27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仪陇县某镇卫生院在为门诊静脉输液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除收取了门诊静脉输液费用外,还收取了Ⅲ级护理费、门诊观察费、普通门诊诊察费。根据相关规定,门诊静脉输液费用包括观察费和护理费。该卫生院重复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仪陇县市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60元、罚款人民币17540元的行政处罚。

  9.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营山县某某家居用品商城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4年2月5日,营山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营山县某某家居用品商城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营业场所有《营山某某全屋定制订货合同》2本,与消费者签订订货合同45份,其合同内容第一条:“客户订货需按不低于货品总价30%交纳定金,套餐顾客定制下单需付总价款的80%,单定制顾客下单需交纳全款,所有货品送货前3天付清全款,方可进行送货安排排单”。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5月2日至2024年2月5日,与消费者签订定制合同18份,合同总金额364627元,定金收取均超过30%,实收定金257377元。根据20%定金收取标准,多收定金184451.6元。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营山县市监局于2024年2月5日对其立案调查。

  10.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营山县某某涂料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0月31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营山县荣星涂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3桶漆油商品,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主动供述其经营场所内还存放有同批次购进的漆油商品共43桶,经鉴定其中39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2024年2月4日,营山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52桶,并处罚款3660 元的行政处罚。

  11.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副食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1月11日,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购进海飞丝去屑洗发露(净含量:200毫升;限用日期:20230808)18瓶,以21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执法人员查获时剩余3瓶。当事人于2022年8月购进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净含量:400ml;限用日期:20240108)12瓶,以1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执法人员查获时剩余1瓶。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高坪区市监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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