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整治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非法生产(拼装)
2014-10-09 09:32:28 来源:
关于依法严厉整治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非法生产(拼装)、销售和违法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整治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非法生产(拼装)、销售和违法上路行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严禁生产拼装、擅自改装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严禁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出厂销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和质量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禁无照销售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明的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严禁对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严禁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
(1)对无号牌上路的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一律扣车;
(2)对无证驾驶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的人员一律拘留;
(3)对于非法拼装上路燃油(电动)四轮“观光车”一律收缴;
(4)对于扣留后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车辆,一律不予返还。
四、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七、本通告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经信委
南充市工商局 南充市质监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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