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南充新闻 > 正文

我市出台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2014-12-25 10:12:18   来源:   

11种用地情形界定为低效用地  清理盘活低效用地,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手段。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在...
11种用地情形界定为低效用地

  清理盘活低效用地,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手段。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为我市处置低效用地提供了政策依据。

  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及相关规定使用土地,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土地产出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据介绍,个别企业在按照相关政策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投资建设,而是肆意缩小建设面积,造成国家土地资源浪费;也有个别企业钻国家政策“漏洞”,以小投资骗取大面积土地,使国家土地资源蒙受损失。

  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提出了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下列11种用地情形界定为低效用地:按照规定,未达到投资协议(招商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竣工的;建筑密度低于60%,容积率低于1.0的工业项目用地;企业年亩均税收、产能低于辖区招商引资协议等相关约定或辖区政府规定标准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宗地内空闲的可利用土地面积达20亩以上,且无明确动工开发利用方案的;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后1年以上未投产的;工业项目已投产但连续1年以上未生产的;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环保、工商、安监、税务等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其他建而不产出的项目用地。

  对于低效用地,国土部门将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优惠政策、解除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储、转让、追收违约金”等方式进行处理。截至今年10月底,我市清理出涉嫌闲置低效用地269宗,其中闲置土地162宗、低效用地107宗。目前,我市已处置办结闲置低效用地232宗,其中收回闲置低效用地93宗、督促加快建设34宗、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延期开发65宗、限期整改或重组盘活土地40宗。(记者 李双早 见习记者 吴金龙)

相关热词搜索:低效 工作指导 用地

上一篇:2000余名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
下一篇:蓬安实施“三百工程”帮贫济困扶持产业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