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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对夫妇向朋友借款30万 3年后变成55.6万
2015-11-05 10:33:53   来源:   

  一对夫妇向一位朋友借款30万元,3年后,因没有偿还债务, 被债主要求连本带息重新出具55.6万元的借条。昨(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
  一对夫妇向一位朋友借款30万元,3年后,因没有偿还债务, 被债主要求连本带息重新出具55.6万元的借条。昨(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张55.6万元的借条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但本金被认定为30万元,连原来约定的利息也被法院推翻。

  借款30万 利滚利变成55.6万

  住顺庆城区的向某和胡某是一对中年夫妇。2011年底, 夫妇俩在经营某食品公司时,因资金短缺,无钱向工人支付工资, 遂向住在嘉陵区的朋友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2012年1月3日,李某向向某夫妇支付现金20万元, 同年1月18日又从银行向向某夫妇转款10万元。但此后因向某夫妇经营不善,没有按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双方于2014年4月22日对借款本息予以结算, 向某和胡某向李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48.4万元,约定2014年7月31日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按月息3%计算,直至还清为止。

  但在还款期限到达后, 向某夫妇仍未能还款,于是在2014年11月4日,双方再次结算后,向某夫妇又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不过这次借款金额变成了55.6万元,归还日期为2015年2月31日(注:2月没有31日,借条如此),利息仍为月息3%。2014年12月,向某支付给李某5万元,此后再没有向李某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本金就是本金利息另算

  李某在向向某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29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向某夫妇偿还借款55.6万元, 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法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向某夫妇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 李某仅借给了向某本金30万元,2014年4月22日,向某出具的借条是原被告双方以2012年1月出借的30万元本金为基数, 按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出的本息总数48.4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向李某写的借条。后来,双方又以48.4万元作借款本金按3%计算出本息总数55.6万元,向某又以此作为借款本金向原告写的借条。这两次借条载明的本金是不真实的, 且月利率3%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间拆借不得超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限制要求, 同时还两次将违法利息作为本金按高息计算。

  据此,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向某夫妇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并从2012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已付的5万元从中扣减)。

  律师说法

  利息不能计作本金

  律师雷震:“转条” 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 即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与出借人约定重新出具借条, 并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的行为。“转条” 行为属民间意思自治,如双方按约履行则可,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存在利益损害的可能。

  对于出借人而言,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一旦“转条”行为经法院认定属实,则只能依照最初的本金,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虽然借款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约定”和“自愿”,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借款人而言,证明“转条”行为的存在有很大的难度, 一旦出借人不承认, 自己又没有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将利息计入本金, 则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30万借条3年后变成5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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