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南充新闻 > 正文

18楼掉下玻璃窗 南充老人被砸身亡
2015-11-23 10:24:58   来源:   

  一名装修工,在一户居民家中安装玻璃窗时,不慎失手,致一扇玻璃窗从18楼掉到了5楼平台上,将一名老者击伤并最终死亡,而他却选择了逃...
  一名装修工,在一户居民家中安装玻璃窗时,不慎失手,致一扇玻璃窗从18楼掉到了5楼平台上,将一名老者击伤并最终死亡,而他却选择了逃避。昨(22)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名过失致人死亡的六旬“马大哈”,一审获刑4年。后因其儿子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天降玻璃窗砸中老人

  现年68岁的马某, 住南部县火峰乡,长期在附近城乡从事安装作业。2014年2月26日下午,马某到南部县城黄某房中给窗户打线槽。次日下午1时许,马某在安装窗户玻璃时,不小心失手,致使一扇玻璃窗从18楼掉下。马某当即从窗口伸出头往下看,发现玻璃窗落在下面5楼平台靠墙不远的地上,在离玻璃窗1米远外还躺了一个人。 马某顿时惊呆了, 意识到这人是被自己刚才掉下去的玻璃窗砸倒的,于是他下了楼,准备去查看一下那人受伤的情况。

  “我因为对环境不熟悉,找了几次,都没有找到玻璃窗掉下去的具体位置, 我也有点怕担责,就离开了老板家,回到了火峰乡自己家里,并把这件事给我老婆讲了。”案发后马某向民警陈述当时的情况。

  伤者不治身亡

  就在玻璃窗从18楼掉到5楼平台上时,住在7楼的妇女罗某听到下面的巨大响声后,急忙到窗口观察,看到5楼的平台上趴着一个人,她以为是装修工摔倒了,便大声呼喊起来。6楼的装修工人陈某听到吆喝声后,也看到5楼的平台上躺着一个60多岁的人,陈某和罗某相继赶到5楼李某某家,见到60多岁的李某某受伤了, 急忙通知其家人。正在外面的李某某的儿子听到消息后赶回家里,赶紧将父亲送往医院抢救。然而,被玻璃窗砸伤的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5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 李某某系右侧腰腹部受到较大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部闭合伤,脊椎多处骨折,右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右肾挫裂伤及肾周软组织损伤,肝脏多处挫裂伤,胸腹腔积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完整证据链锁定嫌疑人

  死者家属报警后,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家房门外的平台上发现了一扇一侧铝合金已明显变形的玻璃窗,又在18楼黄某家发现房屋正在装修,其客厅里放置的一扇玻璃窗与5楼平台上发现的玻璃窗型号、特征相同。经法医鉴定,掉落在5楼平台的玻璃窗正是致李某某损伤的致伤物。

  同时, 房主黄某及其舅父范某回家后,发现马某已走,并且玻璃窗少了一扇。黄某找到介绍马某来做工的杨某了解情况,杨某打电话询问马某,马某承认玻璃窗掉下去砸到人了。

  民警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马某因操作不当酿成惨剧。而事件发生后,马某不积极施救,也不告知他人施救,致使李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最终不治身亡,马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将其刑拘。

  父亲惹祸儿子当赔匠

  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理化检验,排除了李某某中毒死亡的可能性,同时其损伤程度之重,足以排除自己摔伤的可能。 鉴于马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年纪已到67岁,且患有慢性疾病,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经济困难,2015年8月2日,该院一审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时, 马某之子与死者李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大部分已履行。李某某的亲属对马某表示谅解。 同时马某所在村也证明马某年老体弱,对其判缓刑不会给村带来不良影响。

  最终,11月13日,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改判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以案说法 如何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南部县公安局民警马志龙:

  第一、物业公司可在小区内设立“小心高空抛物”之类的警示牌,既提醒业主注意安全,也给抛物者以警示。

  第二、 应及时察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关闭公共区域窗户,放倒可能因风大刮倒的物品。提醒业主出门关窗, 避免阳台上放置的花盆等物被风刮落。

  第三、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

  第四、 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 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高空坠物视后果和过错追责

  律师雷震:一般高空坠物伤人,应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有重大过错的高空坠物,如致人死亡,应依据刑法233条的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则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

  查不出肇事者 多方担责

  本案二审审判长韩俊利: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18楼掉下玻璃窗 南充老人被砸身亡)

相关热词搜索:南充 玻璃窗 老人

上一篇:54名南充人组团申请捐献遗体和器官
下一篇:南充男子爱车丢失 竟因睡觉时车钥匙被贼拔走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