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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大妈上班如厕摔倒 单位赔了14万多
2015-12-17 09:27:43   来源: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曹某...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曹某在某单位从事清洁工作,在工作时间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12月1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用工单位承担70%责任,赔偿曹某14万多元。

  据了解,今年62岁的曹某,家住顺庆区。2009年,曹某到市内某单位从事清洁工作,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按月领取收入。2014年11月7日,曹某如往常一样上班打扫清洁。上午10时许,曹某想上厕所,由于周围没有职工厕所,她只好来到附近一所小学上厕所。

  “当天在下雨,路有点滑,结果我摔了一跤。”曹某说,后来在周围路人的帮助下,她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曹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依法判定为工伤,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用工单位认为,曹某不是在上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她在小学上厕所时摔伤,而不是因从事雇佣工作活动受伤。“曹某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如果法院判决与我们有关,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用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辩称。

  法院审理后查明,曹某的确是在上厕所时滑倒受伤。曹某受某单位的雇佣从事清洁工作,在工作岗位上因上厕所不慎摔倒,造成她受伤的事实清楚。伤害发生后,曹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未提供她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致其在客观上已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曹某在不能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该案中,某单位并没有职工厕所或指定厕所,曹某到某小学上厕所,是她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曹某在工作时间上厕所不慎摔倒受伤,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曹某上厕所不慎摔倒,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于日前一审判决,某单位赔偿曹某各项损失146727.34元。(记者 陈冠霖)

  (原标题:上班如厕摔倒 用工单位赔偿1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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