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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农贸市场管理不力 最高将被处3万元罚款
2016-03-02 10:10:23   来源:南充日报   

  3月1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即日起,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需设立农产品检查制度,批发市场需对场所内所售农产品进行抽检并记录,明确了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农贸市场出现销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情况,最高将被处3万元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月1日上午10时左右,记者在位于市北湖路的西河农贸市场看到,家住市西河路某小区的市民张琴在一猪肉摊前,一边挑选一边问猪肉摊老板:“你卖的这个猪肉有没有相关检疫证明哦?”“大姐,这个你尽管放心,每天卖的猪肉都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肉摊老板李文祥一边说,一边拿出当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给张琴看。

  记者观察发现,该市场每个肉制品摊点都挂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着当天的猪肉进货数量,以及生产单位,并盖有红色的检疫(验)专用章。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科长陈胜超告诉记者,销售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销售“问题”食用农产品最高将被处3万元罚款

  “市民购买时发现有销售‘问题’食用农产品的,可向当地食药监部门举报。”陈胜超说,《办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被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或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对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明确规定,共有13种食用农产品是明令禁止销售的。”陈胜超表示,为宣传和贯彻该《办法》,我市将从3月1日到5月31日推行“食品快检进市场”活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南充日报记者 唐甜)

  (原标题:农贸市场管理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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