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车辆出售 南充男子构成欺诈退赔损失
2016-07-27 09:17:42 来源:南充晚报
Part1 买二手车 档案与车不一致
2014年6月29日, 陆奉将挂靠在南充某运业公司名下的一辆货车和挂车出售给文健,双方当天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为9.6万余元,文健向陆奉交定金2万元,余款过户时付清;该车在运业公司内转让; 该车手续必须与实际车辆完全一致,否则卖方陆奉承担相应责任。
协议签订后,文健支付了定金2万元。第二天,陆奉将车及行驶证、营运证交付给文健,此行驶证、营运证上均记载车辆类型为仓栅式, 文健见挂车的实际外形也为仓栅式,便未提出异议,向陆奉支付了购车余款。随后,文健与运业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完成了车辆过户手续。
谁知到了2014年8月12日,挂车相关证件被盗,文健去补办时,车管所查阅此挂车的档案记载为厢式挂车,表示案涉车辆在外观没恢复原状前不能办理。
经过了解,文健才得知,陆奉在卖车前已擅自将厢式半挂车改装成了仓栅式半挂车,而且营运证等上记载车辆类型也为仓栅式半挂车。文健认为陆奉在售车时向他交付了伪造的证件,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交易,但遭到陆奉拒绝。
Part2 认为被骗 买方起诉到法院
2016年4月, 文健向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将陆奉及运业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文健诉称, 陆奉在签合同时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存在欺诈情形,签订的合同应撤销。 运业公司作为车辆的经营管理公司在与我签订挂靠合同时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陆奉及其代理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他的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答辩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运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Part3 法院认定 卖方存在欺诈行为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并能正常经营,双方履行了支付价款和办理过户的义务。但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有其特定的要求,那就是所交易的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
本案案涉车辆的挂车在交易前已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擅自将厢式半挂车改装成了仓栅式半挂车,且行驶证、营运证上亦记载车辆类型为仓栅式半挂车,被告陆奉出卖案涉车辆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该车手续与实际车辆完全一致”,也未如实告知文健,致使文健在不知道车辆真实情况下订立《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并支付价款。根据车管所复函意见,说明案涉车辆在外观登记档案和行驶证、营运证不一致时, 案涉车辆是不能正常营运的,这违背了原告买车的初衷,而出卖人陆奉未说明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请求撤销购车协议符合规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文健要求被告陆奉赔偿因车辆被停止运营而产生的收入损失,因其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书》时,理应尽到谨慎检验义务而贸然与陆奉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文健与被告运业公司仅存在车辆挂靠关系,被告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其要求运业公司连带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
7月20日, 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协议》; 陆奉向原告文健返还购车款9.6万余元并支付停车费损失1980元;驳回文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胡沥文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售二手车 档案与车不一致 构成欺诈 退还车款赔损失)
律师说法
一方存在欺诈合同如何处理
律师雷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 被告隐瞒挂车改变外形的情况构成欺诈,原告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买车价款和支付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