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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病故前夫反悔 南充离异夫妇争房产
2016-07-28 09:36:44   来源:南充晚报   

  一对夫妇, 因感情破裂,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切财产归女方和儿子所有。后因儿子病故,男方反悔, 欲分得双方婚姻存续期内修建的住房等财产的一半。昨(27)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有效,经过调解,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A 儿子病故 前夫反悔

  马天兵与陆芬芳曾是一对夫妇,婚后生育一子,名叫马宝宝。在婚姻存续期内, 马天兵与陆芬芳修建了一幢占地面积为60多平方米的房屋, 房屋为砖混结构,一楼一底。此外,两人还共同修建了猪圈、灶屋等。后来因为种种原因,陆芬芳与马天兵夫妻感情破裂,于2006年2月在嘉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儿子跟随母亲陆芬芳生活, 一切财产归陆芬芳和儿子马宝宝所有。此后,马天兵净身出户。

  原本马天兵与陆芬芳离婚后各自组建了幸福的家庭,再无纠葛,相安无事。不料,2013年,两人的儿子马宝宝不幸病故。此后,马天兵心想,原来约定将房子分给陆芬芳和马宝宝,考虑的是房屋终归自己的儿子能继承,但现在儿子去世了,岂不是便宜了陆芬芳和她现在的丈夫?自己当年辛辛苦苦修的房子,不能这样拱手让给外人。

  于是在2015年底,马天兵找到陆芬芳交涉,提出要分得原有那套住房的一半。

  而陆芬芳离婚后, 为了解决房子漏水的问题,在那座楼房上加盖了一层,并和现在的丈夫居住在该房屋里。

  得知马天兵的意图后, 陆芬芳表示,原先与马天兵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依照该协议,她对这套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因儿子马宝宝病故,马宝宝享有的另一半份额应由马天兵与陆芬芳各分得一半,所以马天兵只能分得这套房子四分之一的份额。对此,马天兵坚决不答应,还提出,如果陆芬芳不把房子给他分一半,他就拖家带小回来住。

  B 女方起诉 理性维权

  陆芬芳想到与前夫对房屋的分割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016年4月, 陆芬芳将马天兵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那套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归自己所有,另四分之一的份额归马天兵所有。

  法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芬芳在法庭上诉称, 当初她与马天兵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全部财产归她和儿子所有, 虽然后来儿子病故, 但原先与马天兵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继续有效, 儿子那一半她和马天兵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加上继承的份额,她应该享有这套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而被告马天兵只能分得这套房子四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马天兵辩称,虽然他与陆芬芳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但该协议明显不合理,当初他是考虑儿子的利益才同意签订的,现在儿子因病去世了,离婚协议应该无效,希望法院重新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

  C 法院调解 化解纠纷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组织马天兵与陆芬芳进行了调解。法官指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 虽然双方的儿子病故,但离婚协议不能变更,仍然合法有效, 只能在协议的框架内对财产进行分割。

  经法官细心讲解,马天兵明白了法律不是儿戏,当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轻易改变的道理,于是表示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

  7月22日, 经嘉陵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主持调解, 马天兵与陆芬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修建的砖混结构2楼1底房屋、猪圈、灶屋、厕所等,由陆芬芳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被告马天兵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离婚后加修的一层归陆芬芳享有全部份额。(文中人物系化名)(赵福芳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离婚约定 全部财产归妻儿 儿子病故 男子不甘要反悔)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有别于普通合同须慎重签订

  律师雷震: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的情况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举动。但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 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所以,律师在此劝告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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