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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包工程付定金200万 哪知对方却违约
2016-08-03 09:33:47   来源:南充晚报   

  李某与一家建设公司负责人签订《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 并向该公司给付了200万元定金,但在约定李某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期间,该公司却安排了另外的人员施工。李某认为该公司违约,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昨(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日前仅判决公司返还定金200万元。

  签订合同未如愿 将承包方告上法院

  2014年1月6日,河北某建设公司中标南充某工程。 同年3月25日, 家住顺庆城区、 从事建筑施工业的李某与该公司负责人彭某签订了《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完成该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甲方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以及各类证照资料, 乙方负责组织各项工程现场作业的投入并组织施工。 开工时间为2014年6月1日,工程保证金为1000万元。

  2014年3月25日,彭某向李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李某200万元。第二天,李某向彭某指定的某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

  但在约定李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期间,该公司却将工程项目交给了他人承建,致使李某与彭某签订的合同成了一纸空文。2016年3月,李某将河北这家建设公司告上法院。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严重违约,将协议约定的项目交由他人承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彭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系个人行为,对被告无效;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只还定金不处罚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 约定由李某组织资金进行承包工程项目建设, 属于融资的方式之一,故彭某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在被告的授权范围内,不属于个人行为。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未提供其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应认定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法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有效,由于本案所涉合同被认为无效,故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7月26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退还保证金200万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冤大头”告上法院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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