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南充新闻 > 正文

南充两代理商编造用户信息开通4G卡 造成400余万损失
2016-08-08 09:15:37   来源:南充晚报   

  一男一女分别开办了一家手机专卖店和连锁店, 他们利用代理某通信公司客户入网的权限,通过虚构用户身份信息开通4G数据卡, 向北京和深圳两地销售7000余张,中饱私囊。昨(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7月27日, 二人被该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6个月。

  代理商编造用户信息

  黄瑞和叶静分别开办了一家手机专卖店和连锁店, 二人均具有代理某通信公司客户入网的资格。

  2014年7月, 这家通信公司推出4G数据卡销售业务, 二人在业务经营中发现一个“商机”。二人觉得可以利用代理权限,用虚假身份信息,虚设客户,套取4G数据卡,销售到外地牟利。

  按照国家工信部规定,客户需要实名制登记,且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为了逃避客户入网实名制登记的规定,黄瑞和叶静从网络上搜索了大量居民身份信息作为参照,并按照居民身份证编码规律,先后编造数千个虚假居民身份信息。

  然后,黄瑞、叶静将编造的居民身份信息冒充真实的居民身份信息, 利用这家通信公司的客户终端, 大量录入虚假的居民身份信息,经过几次操作,达到在不缴纳相应资费的情况下,骗取4G数据卡,对外销售获利的目的。

  造成400余万元损失

  2014年8月底到9月初,黄瑞先后向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深圳的王宁等提供4G数据卡。

  据了解,黄瑞、叶静各自负责4G数据卡的获取,销售主要由黄瑞负责。销售时二人打包快递,快递单由黄瑞填写,并在叶静的手机专卖店由叶静交快递公司运送。

  案发后,黄瑞、叶静所代理的通信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二人非法获取4G数据卡合计7250张,获得赃款共9.3万余元,给这家通讯公司造成了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该通信公司追回了4G数据卡882张,挽回了部分损失。

  两代理商被判刑

  2014年10月15日,这家通信公司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 黄瑞和叶静从2014年8月25日到10月7日期间,批量开通高流量套餐资费, 通过虚构用户身份信息开通4G数据卡半年或全年套餐包,且至今未缴纳套餐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00余万元。10月17日,警方对二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当天上午,经侦支队派侦查员赶到两家专卖店, 发现二人均在黄瑞的手机店,即刻将二人抓获。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瑞、 叶静共谋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手续,并建立虚假合账账户,将应缴费账户合并到虚假账户, 从而获取某通信公司4G数据卡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犯罪金额为400余万元, 属特别巨大。7月27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处黄瑞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叶静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许文英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编造数千名用户 骗“吃”4G数据卡)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顺庆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许文英:本案被告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那么两种罪有哪些区别呢?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 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两名被告均不属于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代理商,故犯罪主体不对。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相关热词搜索:南充 代理商 损失

上一篇:南充本周多阵雨 暂别“高烧”模式
下一篇:南充市8 . 5命案成功告破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