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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环卫条例”昨日立法听证
2016-08-16 10:51:39   来源:南充晚报   

  昨日上午, 市城管执法局举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法律专家,来自市辖三区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阶层的市民代表,对《条例》(草案)条款畅所欲言,发表见解。据悉,这是南充成为全省首批拥有地方立法权后拟立的法规。

  科学立法 赴大连等地取经环卫工作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 南充建成区已发展为人口120万、面积120平方公里的大城市, 城市环卫工作亟待加强。2015年12月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 我市成为全省首批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 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享有立法权。《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拟立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是由市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市城管执法局、西华师大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部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征求了九县(市、区)环境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而起草的, 起草前对沈阳、大连、济南、宁波等地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取经,还到了市内多个地方深入调研。

  明确责任 明确提出公众参与环卫工作

  昨日上午, 听证会上分发给各位代表的《条例》(草案)共有7章63条,除总则与附则外, 还包括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管理、生活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会代表注意到,总则共有9条,一是明确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和测绘、环境保护、住建、城管、园林、工商、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公安、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管理。 二是明确了环境卫生管理原则,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环境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草案)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 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为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要求尽量做到量化。借鉴外地经验,《条例》(草案)直接把法律责任分解到各相关条款中。

  五大亮点乡镇可受托执行环卫处罚

  昨日上午, 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对相关条款提出具体意见与建议后,对《条例》(草案)作出积极评价,认为突出了5大亮点。

  一是委托执法。《条例》(草案)总则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以受县级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环境卫生处罚权”。

  二是委托收费。可由政府与水电气公司等公用事业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水电气公司等作为受托单位,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列为专项费用,进行单独收费,这将极大弥补此前环境卫生费用难以收取的困境。

  三是责任明确。把责任主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中的每个环节,明确了从市级政府到县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并要求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

  四是操作性强。《条例》(草案)对一些操作程序规定得较为详尽,一目了然,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理念创新。《条例》(草案)重视规划与预防保护的落实,提倡理念与教育并重。(记者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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