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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请假回家遭遇车祸:迟到早退途中受伤仍为工伤
2016-10-13 10:15:47   来源:南充晚报   

  物业公司护卫人员陆光, 在请假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他为工伤, 其所在公司却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陆光请假没有履行正规手续, 属于无故旷工, 且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陆光属于工伤。

  请假回家遇车祸

  陆光是顺庆城区某小区护卫班的一名白班护卫, 该护卫班隶属于南充某物业公司。

  2014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陆光因家中有事,向护卫班长熊大发请假, 准备提前回家。熊大发同意后,陆光骑着自行车回家, 途中与王泽笑驾驶的轿车发生擦剐,致陆光受伤。经医院诊断, 陆光全身外表多处损伤,四肢瘫痪,肋骨骨折,内脏也有数处损伤。 交警部门认定, 王泽笑和陆光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015年12月2日, 陆光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陆光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陆光所在物业公司不服该决定, 遂于2016年6月21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是工伤还是旷工?

  法院于今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物业公司认为: 陆光在上班期间因事请假回家, 但并未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而是口头向班长请假,不符合公司的请假程序,应当视为无故旷工和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根本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陆光是在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期间,由于请假是属于休息范畴, 陆光受伤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被告行政部门称, 陆光所在公司规定白班护卫上班时间是早上7点至晚上7点, 因公司不提供午餐,护卫人员只能轮流回家吃饭。尽管公司规定陆光应当在晚上7点下班,陆光上午10点回家仍应当认定为下班。《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公司规定陆光上班时间是早上7点至晚上7点,剥夺了劳动者休息和吃饭的时间,显然不符合《劳动法》。事实上,陆光及其白班护卫同事并没有从早上7点到晚上7点时刻不离开工作岗位,均是在中午轮流回家吃饭,公司也予以默许,因此回家吃饭应视为上午上班的结束。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视为上下班途中。陆光从中午11点至下午1点下班回家吃饭比较合理, 而本案中陆光回家时间是上午10点,此时间点回家吃饭看似不合理,但陆光是征得了班长的同意,因此,其下班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审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光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途中”之规定,陆光在上班时经单位批准后提前回家, 其经过的线路与平时回家的线路一致, 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 陆光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10月10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南充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请假回家车祸受伤 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律师说法 迟到早退途中受伤仍为工伤

  律师雷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职工迟到、早退途中,只要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又不在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一般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 不过,对于迟到、早退的现象,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果职工旷工发生事故,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即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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