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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女子下车后被客车挂倒 保险公司拒赔输了官司
2016-10-24 10:29:13   来源:南充晚报   

  一公司所有的一辆客车在路边下客, 司机关车门时不慎将一位刚下车的妇女挂倒。事后,该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伤者是乘客,不属于交强险理赔对象,拒绝赔偿。昨(2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认为事故车辆对乘客造成的损失, 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 日前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

  下车后被客车挂倒

  2015年8月20日下午3点30分许,南充某公司驾驶员杨顺风驾驶着客车在路边下客,当女乘客周保珍下车后,司机杨顺风一边关车门一边起步, 不慎将刚下了车的周保珍挂倒,致其受伤。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杨顺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周保珍入住医院进行治疗, 共住院24天,产生医疗费3.1万余元。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周保珍左手尺骨和桡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万元,护理时限为50天,营养时限为90天。

  2016年1月7日,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主持调解,由杨顺风所在公司向伤者周保珍赔偿各种损失6.9万余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应赔部分的金额为3.5万余元。

  保险公司拒不赔偿

  因杨顺风所在公司对其所驾驶车辆在南充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而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这次事故的伤者是乘客, 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拒绝赔偿。2016年8月11日, 杨顺风所在公司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9月20日, 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公司认为,公司所有的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期限内。 公司与伤者周保珍多次找到被告保险公司, 沟通保险理赔事项,但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只好支付了此次给伤者造成的损失3.5万余元。原告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3.5万余元。

  但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事实,但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因周保珍在下车过程中摔倒, 并不是下车后被客车撞倒,伤者仍是乘客范畴, 不属于交强险理赔对象,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赔偿,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应被告保险公司的要求,法庭调取并当庭播放了事故发生时车内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周保珍是从车上下去后,被事故车辆挂倒的。

  法院判决赔付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同意的具有合法驾驶资质的杨顺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该车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对周保珍造成的损失, 属于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金额为3.5万余元。

  10月1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保险金3.5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乘客下车后 已转化为车外人员

  律师雷震: 车辆路边下客时因启动过快,使得下车后的乘客被挂受伤,保险公司认为其是乘客, 不是交强险责任对象,拒绝赔偿,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上乘客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 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中,乘客因为到达目的地下车可转化为车外人员,车外人员因为乘车也可转化为乘客。

  周保珍本系车上乘客,在到达目的地而下车,此时该车司机与周保珍的运输行为已经终结。并且,在到达目的地的实际下车过程中,周保珍的身体已经出了车门,由车上乘客转化为车外人员。同时,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周保珍是在车外被车所挂受伤,并非运输途中在车内受伤。保险公司认为其系车上人员受伤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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