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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伪基站发广告 多地作案最后在南充翻船
2017-02-27 10:29:38   来源:南充晚报   

  一外地男子, 受雇利用伪基站为他人打广告,在3个月内牟利3万多元。昨(2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2月24日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董青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伪基站车辆被当场查获

  2016年6月13日上午9点左右,中国移动公司南充分公司网络部员工驾驶该公司一辆装有伪基站监测设备的面包车,从顺庆区镇江西路沿滨江大道前行。当靠近西南石油大学公路对面一座加油站时,发现伪基站监测设备信号逐渐变强,经过观察,他们发现前面一辆轿车有安装伪基站的重大嫌疑。工作人员随即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随后, 南充市公安局的民警在西藏路与胜利路交界处拦截了那辆轿车, 并在车上查获了伪基站设备。警方随即将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董青龙抓获。

  经查证,当天董青龙非法截获的手机用户的IMSI号4.5万多个,发送短信12.3万余条。接受警方讯问时,董青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男子受雇四处发短信

  经查,董青龙系资阳市人,长期在成都等地打工。

  2016年2月, 董青龙在网上浏览招聘信息时,看见一则招聘驾驶员的启事,董青龙联系上了那个名叫普天的雇主,双方添加了微信号。普天对董青龙说,招聘驾驶员,需要驾驶员自备车辆,并在车上安装一套机器设备, 用来发送宣传一个游戏网站的短信, 每天按照300元至500元不等的标准为其支付报酬。 董青龙觉得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天他没有答应。

  然而,2016年4月12日,董青龙驾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受了轻伤,入院治疗急需用钱,便主动联系上了普天,说愿意接受上次他委托的业务,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普天。后普天让董青龙联系了一个微信名为朱建华的人。

  2016年4月22日下午, 董青龙按照雇主的安排,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朱建华,对方让他开车到成都市双流航空港去。董青龙如约驾驶自己的轿车,前往双流航空港,与朱建华见了面。朱建华用了半个小时,在公路边为董青龙的车安装了伪基站设备,并现场教董青龙如何运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董青龙学了10多分钟后,就学会了操作流程。他所发送短信的内容全部是雇主普天提供,为游戏网站等商家打广告。

  自从4月22日安装了伪基站设备后,董青龙就按照雇主普天的要求, 先后在成都、重庆、南充等地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前后一共发送了50多天的短信。

  每天董青龙要按照雇主的要求,每隔两三个小时向其汇报一次发送短信的条数,每天晚上雇主都会按照约定向他支付报酬,有时300元,有时350元,直接汇入他的银行账户内。案发后,经警方查证,从2016年4月22日到6月12日, 董青龙的雇主普天共向其银行账户内转款3.3万余元。

  正当董青龙准备继续干下去时,不料在南充落网。

  外地男子终获刑

  警方对本案进行侦查, 发现董青龙的雇主普天的微信号显示在境外使用,其用于支付董青龙报酬的银行账户、网银操作的IP地址显示在国外。

  经四川省无线电检测站检验, 董青龙使用的通信设备为“伪基站”。

  据中国移动公司南充分公司工作人员向警方证实,伪基站危害很大,不管是哪家公司的通讯网络, 只要在伪基站的辐射范围内, 都会被强制接入伪基站的网络中去, 并造成终端设备与运营商网络的短暂中断,使客户无法正常进行通讯。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董青龙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刑罚处罚。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青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董青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2月24日, 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董青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文中人物系化名)(林宏 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雷震:《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 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两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两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两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同时,该解释第二条还规定了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的情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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