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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倒在岗位上 南充保洁员状告两单位索赔80万
2017-03-08 09:39:25   来源:南充晚报   

  一年近六旬的男子, 被一家物业公司雇佣后, 派遣到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不料,在工作时男子突发疾病并致二级伤残。 因为涉赔被拒, 该男子将雇用他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告上法庭。 昨(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患病致残并无过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各补偿原告3万元。

  保洁员病倒在岗位上

  男子王吉光系顺庆区人。2012年7月,他被成都一家物业公司雇佣后,派遣到该公司的物业服务单位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6月, 南充市一家单位与成都这家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将该单位的保洁、配送、绿化、电梯运行等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此后,王吉光受公司指派,到该单位从事保洁工作。

  2015年9月25日上午8时许, 王吉光在这家单位打扫卫生时,突发疾病,晕倒在水龙头旁边,不省人事。后经医生诊断,王吉光为脑出血。在医院治疗了4个月后,王吉光于2016年1月25日出院, 共用去医疗费5.6万余元。据出院时医院诊断书显示,王吉光共患有高血压等6种疾病,医生叮嘱他继续康复治疗,加强营养和锻炼,并明确告诉他,其右侧肢体瘫痪, 需人长期照顾。2016年3月22日,相关机构评定王吉光为二级伤残。

  索赔各项损失80余万元

  王吉光与其受雇的物业公司和从事保洁工作的南充某单位交涉, 要求他们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两家均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2016年8月2日, 王吉光将物业公司和用工单位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 原告王吉光在法庭上陈述,他被物业公司雇佣,雇佣期间主要从事某单位的保洁工作,同时附加从事由单位临时安排的资料配送等杂活。王吉光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安排他进行健康体检、法定节假日休假,同时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等做法;被告南充某单位安排他从事用工合同以外的杂碎工作,其行为违背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己的实际工作强度诱发了疾病的发生, 受到的损害后果与用工方安排的工作强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应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王吉光当庭请求二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80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解称, 原告王吉光受伤属实, 但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遭受的身体损害系自发性高血压引发的疾病, 而且原告从事的保洁工作并非高强度体力劳动。因此,其所遭受的身体损害与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不是原告诉称的侵权责任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充某单位辩解称, 本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本单位保洁、配送、绿化、消毒、电梯维护等工作以“总人数、总费用承包包干”的方式委托给该公司进行管理,并且由该公司自担风险。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履行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原告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都无过错但需补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原告王吉光受物业公司指派在南充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尚未满60周岁,依照常理, 其从事保洁工作的强度并未超出其身体所能承受的合理范围, 而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安排原告从事明显的超强度工作, 因此原告在从事保洁工作时突发疾病遭受人身损害,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是其所从事的工作造成的, 二被告对于原告因患病遭受人身损害并无过错,因此, 对于原告王吉光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原告受雇于被告物业公司,该公司和南充某单位系原告王吉光从事雇佣工作的受益方, 王吉光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酌情确定二被告各给予原告王吉光经济补偿款3万元。

  2017年2月底,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和南充某单位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给予王吉光3万元补偿款。(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一方受损害各方无过错 当事人可分担民事责任

  律师雷震: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 法院结合当事人王吉光“右侧身体瘫痪,生活不能处理,长期需人照顾”的事实,且他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故判决物业公司和某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律师雷震: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的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 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二者所属法律部门不同。

  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 发生纠纷后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后处理的程序也不同, 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雇佣关系中发生伤亡则属于民法中的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行赔偿。

  (原标题:做保洁 突发疾病致残 两单位 无过错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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