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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级部门就“聚宝堂公司”案件答记者问
2014-05-08 07:56:40   来源:   

原标题: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聚宝堂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答记者问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聚宝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
    原标题: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聚宝堂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答记者问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聚宝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引起市民关注,为此,南充日报社记者采访了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其经营范围是什么?
    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注册登记的信息咨询类中介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主体提供借贷信息,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不具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件精神,该类公司属于第三方理财机构,是完全无监管信用中介机构。
    问:我市清理整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是如何进行的?
    答:2006年7月,我市登记注册了第一家投资理财中介服务公司,2011年、2012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在我市迅猛发展,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警觉,市政府要求工商部门从2012年5月起无限期停止办理该类公司。经过深入调研,借鉴温州、遂宁等地做法,在国、省没有相关管理办法出台的情况下,市政府于2013年3月出台了《南充市清理整顿民间资金中介服务机构方案》,对已注册的78家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进行清理整顿;一是该类公司需由本地实体企业发起设立;二是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以上;三是引导成立行业协会,并向行业协会筹备会缴存1000万元保证金,规范业务操作,实现行业自律;四是严格该类公司经营范围,规范运行程序,通过清理整顿,关停了24家,减少至54家。
问:南充市顺庆区聚宝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宝堂公司”)出现了什么问题?
    答:聚宝堂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通过清理整顿,其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3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并承诺依法照章经营。该公司共引介了14个项目,由于部分项目出现严重经营风险,导致部分群众出借资金无法按期兑付,并于4月16日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日聚宝堂公司负责人张经和、王燕到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投案。经公安部门初步查明,聚宝堂公司涉案资金1.27亿元,张经和、王燕涉嫌个人集资1.4亿元。参与集资群众担心不能兑现出借资金,近日出现集访。
问:聚宝堂公司问题出现后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4月15日,清理整顿办公室接到群众有关聚宝堂公司情况反映后,会同会计师事务所第一时间进驻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此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6次组织市辖三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题研究,落实相关措施和督办相关工作,一是公安机关紧急介入,依法查封财物、封存账务、控制公司负责人。二是公安汇同法院和金融机构组织专门力量,依法追缴该公司涉案资金。三是落实专项办案工作经费。四是加强司法引导,司法部门为参与集资群众提供司法援助。五是对其他投资理财公司加强整顿,规范经营行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六是向上访群众进行政策宣传和信息沟通。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一切措施最大限度为群众挽损。
    问:聚宝堂公司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何?
    答:由于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及时,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有力。目前,公安部门已查封聚宝堂公司及其股东名下位于顺庆区3宗土地,共58470.7平米;查封广安特种水泥厂、广安区华安建材玻璃厂所有资产;查封门面4个,共205.26平米;查封住房7套;刑拘了3人;冻结数千万往来资金和经营资产。
    问:聚宝堂公司案件下一步如何进一步开展工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文件精神,一是继续加大资产清查和款项追收,依法甄别、变现查封资产。二是待案结后,按照清产核资情况,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兑付。
    问:出现非法集资后受害群众应怎样维权?
    答:广大群众要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18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 号)第49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其他机构。广大群众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就近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支持配合公安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受害群众要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绝不能用违法的手段维权。对非法维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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