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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学生上体育课被踢成十级伤残 走上诉讼之路
2017-03-28 09:42:15   来源:南充晚报   

  一初二男生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被同学踢中腿骨造成骨折,学生家长与学校达成赔偿协议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予赔付,家长走上了诉讼之路。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3月24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万余元。

  体育课踢球受伤 赔偿迟迟未兑现

  家住顺庆区的王某, 是南充市第十二中学原初2016级的学生。2015年5月28日,王某在上体育课时,与一帮男同学踢起了足球。 当他正在前场带球进攻时, 被对方一个同学飞起一脚铲过来,恰巧踢中了王某的腿骨,他顿时一声大叫,倒在地上。老师和其他同学赶紧把他送到市内一医院治疗, 经诊断,王某小腿骨骨折,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从医院出院后, 其家长找到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学校于2016年1月27日与王某的父母达成了 《赔偿协议》,学校同意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5092元。签订协议的当天,南充市第十二中学并没有支付这笔赔偿款,而是向王某的家长出具了一张欠条。 在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前,学校找到校方为全体学生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充顺庆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按学生家长主张的金额九折进行赔偿,并要求学校先垫付。

  事后,王某的父母多次向学校催要赔偿款,学校称无力支付,要等人保南充顺庆公司赔偿后才能向学生家长支付。2016年春季开学后,学校与人保南充顺庆公司交涉,但对方声称王某的理赔资料有瑕疵,迟迟未予赔付,学校便没有向王某的父母支付这笔赔偿款。

  2016年4月15日,王某在父母的代理下, 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母校南充市第十二中学推上了被告席。

  原被告各执一词 法院调解未成功

  法院立案受理后, 经南充市第十二中学申请, 依法追加人保南充顺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6月29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被告人保南充顺庆公司申请对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经法院委托成都一鉴定中心鉴定, 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17年2月23日, 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的代理人当庭提出,王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 出院后,原告家长与被告南充市第十二中学在保险公司同意之下, 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南充市第十二中学出具了欠条, 共欠原告家长医疗费等85092元。原告家长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力支付为由,至今未支付,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85092元。

  被告南充市第十二中学辩称,事情发生在学生上体育课踢足球时, 王某被另一同学踢到腿骨发生骨折。 学校对赔偿金额与原告父母及保险公司均进行了协商, 保险公司同意按原告主张的金额九折赔偿,并要求学校先垫付。后保险公司说理赔资料有瑕疵,没有赔偿下来,所以学校也没有赔给原告。

  人保南充顺庆公司声称, 该公司只能在保险限额5万元内赔付;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赔偿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如果校方没有过错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庭审中,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原被告三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 南充市第十二中学为全体在校学生在人保南充顺庆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障内容为:1、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50万元;2、按照《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按照《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下列情形中,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已履行相应职责但行为不力和不当, 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负有全面教育管理和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被告南充市第十二中学在上体育课时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系统教育和安全防范义务, 南充市第十二中学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学生进行了安全防范义务教育, 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南充市第十二中学达成的赔偿协议及由南充市第十二中学同时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及欠条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南充市第十二中学在该保险公司为王某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王某的人身损害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且该赔偿金额在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内,该公司应当对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给付责任。3月24日,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保南充顺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85664.02元(含鉴定产生的过路、过桥及住宿费用572.02元)。(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学生在校受到损害 学校管理不力应担责

  律师雷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故法院按照以上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体育课腿骨折 学生状告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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