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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欠债10万元去世 继承人都要偿债?
2017-05-03 09:42:46   来源:南充晚报   

  男子陈宝鼎生前收取了成都女子魏光琼10万元款项后不久便去世。魏光琼将陈宝鼎的妻子、父亲和儿子等3位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昨(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3名被告在陈宝鼎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

  Part.1 交纳10万元购地建房

  2008年,陈宝鼎得知顺庆区某地块将于拍卖后修建住宅房, 便萌生了联合多人集资购买土地修建住宅房的想法。随后,在陈宝鼎的奔走张罗下,一部分人向其交纳了购地建房款。

  2008年12月23日,成都女子魏光琼向陈宝鼎交纳了10万元购地建房款。 当时魏光琼按陈宝鼎的要求, 通过银行把这笔钱存进了陈宝鼎妻子徐彩霞的个人账户上, 陈宝鼎向她出具了一张收条,注明收到购地建房款10万元。

  2009年,陈宝鼎和徐彩霞以夫妇二人的名义,向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交纳了土地竞买保证金,但最终他们没有竞买成功。此后,陈宝鼎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退还魏光琼的10万元。

  2011年,陈宝鼎因故去世,魏光琼遂找其妻徐彩霞还钱, 徐彩霞声称不清楚陈宝鼎生前是否已经偿还了魏光琼这笔款项,便予以拒绝。魏光琼又多次找到陈宝鼎生前所在单位解决此事, 虽经单位调解,但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Part.2 被告上诉案件重审

  2016年1月, 魏光琼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死者陈宝鼎的妻子徐彩霞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宝鼎去世后,其生前财产有住房一套,尚未进行遗产分割,遂判决徐彩霞在丈夫陈宝鼎遗产范围内偿还魏光琼10万元及利息。但被告徐彩霞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者的遗产继承人还有其父亲和儿子, 应追加二人作为被告,遂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顺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Part.3 三被告在遗产范围内偿债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 确认魏光琼向陈宝鼎支付了10万元购地建房款。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陈宝鼎去世后,其生前财产房屋一套未进行遗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陈宝鼎去世后,被告徐彩霞等作为陈宝鼎的法定继承人, 对陈宝鼎生前所有的房屋等财产并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陈宝鼎依法所负担的债务。同时, 法院酌定原告主张的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支付。

  2017年4月25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徐彩霞等3人在继承陈宝鼎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魏光琼10万元及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关于遗产和债务的处理原则

  律师雷震:《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那么,处理死者遗产在涉及其债务时应遵循什么原则呢:一、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二、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三、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四、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处理的方法是: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如果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清偿普通债权。(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死者欠债10万元 法院: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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