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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司机跳车被砸死 司机被认定为“第三者”
2017-05-15 09:42:35   来源:南充晚报   

  货车司机在上坡路段停车后便离开驾驶室。不料,没走几步货车竟向后滑行,司机见状重返车上试图紧急制动,但快速倒退的货车已无法控制,情急之下,司机跳车却意外被侧翻的货车砸死。事故发生后,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昨(1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家属31万元。

  司机跳车意外丧生

  2016年初,曾子君买了一辆货车,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充公司)对这辆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其中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

  2016年7月23日上午, 曾子君驾车到达一上坡路段时将车停下, 准备找人卸货。然而,他刚离开没几步,忽然发现车辆在向后滑行,便急忙钻进驾驶室,试图紧急刹车, 但此时货车像脱缰的野马一般,已无法控制。见状,曾子君慌忙飞身跃出了驾驶室, 但不料被侧翻的货车重重地压在了身上,当场死亡。后警方认定,曾子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 死者的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但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只同意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付1万元。为此,曾子君家属于2016年12月6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定死者属于“第三者”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因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关于是否适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法院认为,受害人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货车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车上人员的身份不是恒定的,可以随空间位置的变化而转化为“第三者”,曾子君虽是驾驶人,但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曾子君跳出车外被事故车辆侧翻砸死,其空间身份和物理位置已转化为事故车辆的“第三者”。因此,财保南充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

  关于受害人从事营业性运输时被告能否就增加的保险责任予以免赔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本保险标的按非营业车辆投保,如果从事营运性运输行为,须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相应增加的保险责任。” 但该条款系被告拟定的格式条款,而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受害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以及本案存在增加的保险责任,故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017年5月9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财保南充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建香、曾琴保险赔偿款合计金额31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货车失控司机跳车被砸死 司机是不是“第三者”?)

  律师说法

  “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者”的条件

  律师雷震:现行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中对“第三人”和“车上人员”的定义和各自适用的险种都有着明确的界定,一般并不存在什么争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将车上人员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但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被甩出被保险车辆并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车上人员按照第三者赔偿的案例,本案亦是如此。

  2008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了“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指导案例:“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事故发生前,曾子君的确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涉案保险车辆失控, 曾子君跳到车外, 随后被涉案保险车辆碾压致死。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曾子君不是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 而是在该车之下,属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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