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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第一天上班就受伤 老板竟说不赔偿
2017-08-07 09:23:46   来源:南充晚报   

  男子到一家机械公司应聘的第一天,午后1点多在车间加班时,右手不慎被机床压伤。昨(6)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机械公司认为伤者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不承认其属于工伤。日前,该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伤者为工伤。

  应聘第一天加班受伤 公司拒绝承认是工伤

  黎某某是蓬安县开元乡人,生于1993年。他的父亲是蓬安县一机械公司的职工。2013年12月30日上午,黎某某在父亲的带领下,来到那家机械公司应聘。公司经理书写了一张同意黎某某到车间上班的纸条。黎某某拿着这张纸条, 找到车间负责人陈某,要求为自己安排岗位。陈某便向黎某某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及相关操作流程, 然后指定该车间一名工人作为黎某某的师傅。 黎某某便跟随这位工人到机床上去上班了。 就在当天午后1点30分许, 黎某某在公司车间内操作机床的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经南充市东方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挤压伤。

  此后,黎氏父子要求公司认定黎某某为工伤,并进行赔偿,但公司认为黎某某并非公司员工,且不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经过两轮仲裁和判决 用人单位仍不予认同

  2014年6月20日, 黎某某向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认定与机械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于2014年7月21日裁决黎某某与机械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机械公司不服,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26日,蓬安法院一审判决黎某某与机械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机械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2015年3月12日,黎某某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向黎某某的用工单位邮寄了调查举证通知书。2015年5月9日, 该公司向市人社局回复称与黎某某不构成劳动关系,黎某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市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黎某某为因工受伤。

  机械公司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于2016年4月20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再审认定为工伤

  原告机械公司在法庭上诉称: 原告公司与黎某某既无书面劳动用工合同, 也无口头用工协议, 黎某某到原告公司探亲访友、询问本公司是否招工,市人社局把这些都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是错误的。此外,公司早在2010年10月就对作息时间作出了明确安排,黎某某称午后1点30分手受伤,根本不在工作时间。黎某某到原告公司求过职,但未与原告谈过双方任何义务,原告没有任何人安排黎某从事任何工作,故对被告市人社局认定的工伤决定不认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市人社局称: 黎某某与原告机械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 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蓬安法院、市中院均查明:2013年12月30日中午1点30分左右, 黎某某在原告车间操作过程中右手拇指受伤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局作出的黎某某工伤认定决定一案,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依法维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顺庆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原告公司规定的劳动作息时间看,黎某某受伤时,的确不是正常的工作时间,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分析,黎某某受伤时,车间内仍有工人在工作,合理确认是加班。同时,黎某某受伤是在车间内操作机床造成的,对此,该院予以认定黎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2016年12月29日, 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机械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什么情况下构成工伤

  律师雷震: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第一天上班就受伤 公司:不赔偿 法院: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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