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未行驶被追尾还要承担六成责任 原因竟是…
2017-08-15 09:32:35 来源:南充日报
Part1 反光标识未粘好 大货车遭电马儿“亲吻”
任某是南充城区一名货车司机,2015年11月30日晚上,他到嘉陵区装运货物,将其所有并挂靠在南充某物流公司的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 停放在嘉陵区一机动车道内。当晚, 嘉陵区居民杨某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 当行驶至任某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货车车尾时, 因为任某的货车反光标识粘贴不规范,致使杨某没有看清前方有车辆,杨某屁股下的那辆电动自行车一头撞上了货车的尾部,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杨某连人带车栽倒在地上, 一场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就这样发生了。事后,杨某全身多处受伤,他的电动自行车也被毁损。杨某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被鉴定为身体残疾。
Part2 货车车主未尽安全义务 被判担责六成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的民警事发后赶到现场,并对此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杨某与任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将任某、物流公司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12万元、任某和物流公司连带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各项损失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此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嘉陵法院经审理认为, 任某是具有合法资格的驾驶员,在停放机动车辆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和注意安全停放, 同时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货车必须粘贴反光标识,如货车未张贴或粘贴反光标识不规范而引发交通事故,货车车主需担责;杨某在驾驶电动车时,没有注意安全驾驶, 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原、 被告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通过计算,确认杨某的总损失为22万余元,由任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内赔偿杨某12万元,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共4万余元, 任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任某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017年8月上旬,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内赔偿杨某12万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近6万元,任某还需赔偿杨某近4千元。(赵福芳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车未动 被追尾 车主为啥当赔匠?)
律师说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律师雷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 非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故法院判决其亦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