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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回事?500万借款变800万 看看法院怎么说
2017-10-25 09:26:19   来源:南充晚报   

  两名男子为开发某项目, 向市民熊元林借款500万元,23个月后, 二人连本带息重新向熊元林出具了一张800万元的借条。昨(2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当熊元林将二人告上法庭后, 法院认为借款本金仍然为500万元,但认可了300万元的利息。

  Part1 起诉索要“借款800万”

  2017年7月19日, 熊元林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两名债务人龙黎民和宋良材借款800万元逾期不还。 法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被告龙黎民和宋良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审时,原告熊元林向法院诉称,2014年5月3日,龙黎民和宋良材与他约定借款8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他按照约定向二人支付了800万元的借款, 对方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借款期限届满后, 他向二被告催收借款, 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

  Part2 借款时实付本金500万

  法院经过审理却发现,2014年5月3日,龙黎民和宋良材向原告熊元林出具的借款800万元的借条,并不是当天真实借到了800万元,而是对2012年6月3日借款500万元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800万元包括本金500万元和利息300万元两部分。原来,2012年6月3日,龙黎民和宋良材与原告熊元林约定,二人从熊元林处借款500万元, 用于某项目建设, 二人向熊元林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熊元林先生人民币现金伍佰万元整。 借款期限约定为3个月,按月支付资金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此据属实。”并在借条上注明了二人的银行账号。二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名捺印。龙黎民和宋良材向熊元林出具借条后,熊元林于2012年6月5日分数次向二人银行账户转款500万元。

  被告龙黎民和宋良材在收到熊元林的借款后, 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和重新协商,龙黎民和宋良材于2014年5月3日向熊元林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熊元林人民币捌佰万元整,此据属实。”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同一天,二被告还在2012年6月3日的借条尾部手写了“延长期限”字样。

  Part3 法院:本金500万 支持300万利息

  法院审理后, 对借款本金的数额进行了确认。根据银行打款记录,结合2014年5月3日的借条,以及龙黎民和宋良材在2012年6月3日的借条尾部手写的“延长期限”字样。法院确认, 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800万元中实际包含了23个月的利息300万元,为此,借款本金应确认为500万元。

  关于借款利息,根据龙黎民、宋良材于2014年5月3日向熊元林重新出具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熊元林人民币捌佰万元整”,超出500万元借款本金部分, 属于利息符合事理逻辑,由此2014年5月3日借条与原告举出的其他证据之间也能互相吻合, 从中能够判断出借款利息的标准。可以认为,双方在2014年5月3日出具借条实际上对借款500万元的利息进行了结算, 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 对此, 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2014年5月4日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期间的利息, 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主张,法院不予处理。原告在本案中仅仅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系自行行使权利,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10月20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龙黎民、宋良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熊元林借款本金500万元,同时偿还本金500万元的积欠利息300万元, 以及本金500万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文中人名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500万借款变800万 法院:利息不得写入本金)

  律师说法 借款利息不得写入本金

  律师雷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将利息计入本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返还本金并且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 本案中, 双方约定将300万元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本金仍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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