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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将儿子留在父母家 丈夫起诉讨要监护权
2017-11-21 09:38:34   来源:南充晚报   

  夫妇发生口角后,妻子将年幼的儿子带回娘家抚养。昨(2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丈夫将妻子及岳父母、妻子舅舅告上法庭,要求对儿子行使监护权和亲情权。该院日前一审判决由夫妻二人共同监护儿子。

  NO.1 夫妻吵架 妻子将幼儿带回娘家

  2010年,屈伟和梅韵结婚,2016年6月生下儿子屈铭。2016年7月30日,屈伟与梅韵发生争吵, 梅韵将儿子带回了遂宁市娘家,母乳喂养期结束后,梅韵独自回南充。

  2016年8月25日, 屈伟来到遂宁岳父母家,当天梅韵也在,屈伟要求妻子把儿子带回南充打疫苗, 梅韵却坚持在遂宁为儿子体检和疫苗接种,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梅韵的舅舅罗凌与屈伟发生激烈争执,屈伟便打电话报了警。当地派出所赶到梅韵父母家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暂时平息了纠纷。

  NO.2 丈夫起诉 要求行使儿子监护权

  2017年7月11日, 屈伟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妻子梅韵及岳父梅岭、 岳母罗丹及梅韵的舅舅罗凌。

  庭审时,原告屈伟诉称,2016年7月30日,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被告梅韵将儿子带走。2016年8月25日,本人前往遂宁市岳父母家中, 要求将儿子带回南充抚养并在南充接种疫苗,4被告拒绝引起纠纷,由当地派出所接警调解。近一年来,原告多次寻找儿子的下落均无果,4被告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监护权与亲情权, 故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4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屈伟依法享有的监护其儿子屈铭的权利;被告梅韵立即将儿子屈铭带回孩子户籍地生活抚养; 原告依法行使对儿子屈铭的监护权与亲情权;4被告共同向原告及其儿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但4被告辩称, 屈伟享有的监护权与亲情权从未遭到侵害,梅韵是在征得屈伟的同意后及梅韵的父母愿意帮助照料孩子的情形下才将孩子送回娘家照顾,并无非法藏匿孩子的事实与依据。4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屈伟的诉讼请求。

  NO.3 法院判决 监护人共同行使监护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屈伟与被告梅韵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沟通、理解,致使在监护儿子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屈伟与梅韵作为屈铭的父母, 是屈铭的共同监护人,应平等行使监护职责。梅韵将儿子带回遂宁父母家中, 让家人共同呵护屈铭成长并无不当。但母乳喂养结束后,梅韵回南充上班时未主动将儿子带回南充与原告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虽然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 但忽略了屈伟亦是屈铭的监护人,且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另外, 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监护人在法律上暂不具备监护条件时, 帮助子女看管孩子只是分担。 故原告起诉由其与被告梅韵对屈铭共同监护的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屈伟与被告发生纠纷的报警记录,不能证明4被告的行为对屈铭的成长已造成伤害,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判决4被告向原告及其儿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17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婚生子屈铭由原告屈伟与被告梅韵共同监护,同时驳回了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律师雷震: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权利。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 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是申请变更监护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保护部分新增加了第53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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