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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大军”袭扰公共场所 城管部门:应受处罚
2018-04-24 09:58:40   来源:南充晚报   


  成群结队出现在1227广场上的宠物犬

  “成群结队的宠物狗出现在街头,狗吠一声高过一声,究竟有没有人管一管?”前几天,市民罗一爽打进本报新闻热线 2225777 反映,时下天气暖和,市内公共场所经常出现“遛狗大军”, 已给市民休闲安全和城市环境卫生带来极大影响,希望有关部门管一管此事。

  公共场所 频频出现“狗打仗”

  罗一爽是一位环保志愿者, 经常参加各种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 令他没有想到的是, 如今市内一些公园和公共街区, 经常成为一些宠物狗爱好者相约的遛狗场所。

  罗一爽说, 这些狗在其主人的眼里可爱无比,但在普通市民眼中却很凶恶。在顺庆区红光路一带, 经常会碰到宠物狗的集结活动。遛狗的大多是年轻人,他们往往每人带着两三条狗, 七八个人就可能集结一二十条宠物狗。 宠物狗相互咬斗,尖锐的厮打声,在夜晚显得尤其恐怖。

  在一个环保志愿者微信群, 一些志愿者对夜晚集中遛狗行为提出严厉批评。网友“柯不平”说,有一次他在南门坝生态公园附近的江堤上, 看到有将近20条宠物狗聚集。当时是晚上9时许,公园里有不少市民散步。 这些长相凶猛的大型犬让公园的游客避之不及。后来,游客求助于保安,在保安的干预下,这些遛狗人才把宠物狗陆续牵走。

  “红光路1227广场也是宠物狗爱好者聚集的地方。” 市民刘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反映, 近日他在1227广场散步时,有两次都与这些狗群相遇,每次见到的宠物狗数量都是10多条。这些狗大小不一,以大型狗居多。一次,几条狗在相互打斗之时, 一位遛狗的女子上前制止,她的手指还被自己养的宠物狗抓出了血。

  医生提醒 被狗咬伤及时注射疫苗

  “天气渐暖,市民夜间散步活动也会增多, 特别需要一个安全的休闲环境。”昨日上午,记者根据市民投诉,来到1227广场采访。市民罗晓梅向记者表示,她家住1227广场附近。 晚上来这里遛狗的人确实很多。有一次,她带着孩子与一条宠物狗相遇,孩子吓得摔倒,前额出现一个青包,肇事狗一会儿就不知去向了。

  采访中,市民杨太婆表示,她曾经在文峰街被一条宠物狗莫名其妙地咬伤手指。狗主人当时拿出药瓶,给她的手指消毒。虽然没有出血,但是伤口非常明显。在她的一再要求下,狗主人才同意带她到防疫站打疫苗, 预防狂犬病。

  4月22日晚上9时许, 一位女士带着不到4岁的小儿子在1227广场附近,被一条金毛狗抓伤,小脚趾处出现一处白痕。这名女士要求狗主人给孩子支付费用打狂犬疫苗。 狗主人以自己的狗狗打过免疫疫苗,不会对人造成感染而拒绝。最后在一位警察的调解下, 狗主人才勉强同意支付费用。

  “宠物狗伤人后,究竟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不打狂犬疫苗?”昨日上午,记者在市疾控中心门诊部了解到,即便是定期免疫接种和皮毛消毒的宠物狗,依然存在传染性。人在被狗咬伤和抓伤后,应尽可能在有效时间内补打狂犬疫苗。来自互联网的一则调查显示:表面健康的宠物有5-17%的病毒携带率。因此,医生建议被狗咬伤后,应及时科学地处理伤口:清创、打疫苗,严重咬伤的还要注射血清。

  城管部门 公共场所遛狗应受处罚

  22日晚上9时30分左右,记者在1227广场采访时发现, 在广场最里面的一条街上,至少有6条大型宠物犬出现。当晚9时40分左右, 记者在1227广场附近地下商场外入口的玻璃房外面,看到3名年轻女子,带着5条狗,在这里玩耍。

  “多数爱狗人士对宠物管理和城市公共秩序都很遵守。 但也有个别人不太注意别人的感受, 不理解其他市民的担忧和恐惧,在公共场所随意遛狗,给市民生活和城市管理带来一定影响。”昨日上午,顺庆区城管局一位执法人员介绍,每年春夏秋三季, 都是公共场所遛狗的高峰期, 城管部门在呼吁爱狗人士自律的同时,也要求各公共场所管理者按照“门前五包”的规定,管理所属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禁止随意遛狗行为发生。对公园、广场和群众休闲场所,都应设立“禁止宠物入内”的警示标志。

  1227广场一些商家表示, 为了这里的商业秩序和市民休闲安全, 不应该在此遛狗, 他们希望物管加强保安值守力度,对进入广场区域的“遛狗大军”进行劝离。

  记者从城管部门获悉, 根据我市2004年颁布实施的《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在城区公共场所敞放、遛逗观赏犬。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经批准的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 敞放家禽以及在公共场所敞放、遛逗观赏犬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张松 文/图)

  (原标题:“遛狗大军”袭扰公共场所 市民:管不了狗应管得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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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物狗伤人 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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