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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六旬老人超市购物 踩到糖果摔成9级伤残
2018-05-30 09:40:07   来源:南充晚报   

  一位年过花甲的妇女,与丈夫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 不小心踩到掉在地上的一粒糖果摔倒, 经鉴定为9级伤残。昨(2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超市被判担责六成赔10万余元。

  Part1 意外摔伤 诉诸法院维权

  顺庆人陈某某,今年62岁。2016年,她曾遭遇车祸,致左膝部受伤,在医院做过手术。2017年5月28日上午,陈某某与丈夫到顺庆区一家大型超市买东西,陈某某一不留神,右脚踩到了超市地面上掉落的一粒糖果,身体顿时失去平衡,向前摔倒在地,丈夫急忙上前去搀扶她,可陈某某无法站立,称腿摔断了。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陪同陈某某的丈夫将她送到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陈某某的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肩部损伤。医院为她进行了手术。陈某某住院治疗22天, 产生门诊和住院费用共31586.25元,经营该超市的南充某商业公司为她垫支了6000元医疗费,并为她雇请了一位护理人员。

  出院后, 陈某某申请了伤残鉴定。2017年8月29日, 南充一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1.2万元;护理费90天,1人护理;并认定了营养期为90天,误工期为180天。 陈某某这次鉴定产生鉴定费3000元。事后,陈某某及家人多次找到超市经营方, 要求对她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2018年初,陈某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超市经营方南充某商业公司告上法庭。

  Part2 责任大小 成为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及诉讼代理人各执己见。原告陈某某认为,她在超市摔伤, 是因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超市经营方南充某商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7312.25元,另外按1人护理90天赔偿护理费。

  陈某某在超市摔伤, 主要责任究竟该陈某某本人还是超市经营方承担,成了此次诉讼争议的焦点。对此,本案被告即超市经营方南充某商业公司认为,原告在超市摔倒, 是因为她自身没注意查看地面情况,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不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注意地面有糖果的隐患,而她脚穿高跟鞋,自身本来就有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明显过高, 请法院依法裁定赔偿。 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102006元有误; 原告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万元,但没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事故对自己的精神造成的伤害程度。 被告已经给原告垫付了6000元, 在住院期间的护理也是公司请人照顾的, 以上两项费用请法院在本案中按规定依法抵扣。

  Part3 一审判决 超市担责六成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图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被告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本案中,被告南充某商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向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 随时保持商场地面干净、整洁、无障碍,及时清扫地面垃圾和障碍物, 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踩在商场地面上的糖果。综上,应当认定被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消费者陈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原告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已过60岁,且之前因车祸受伤,腿脚不是很灵活,在行走时更应注意路况, 陈某某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 故陈某某对自己的跌倒受伤也应负部分过错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法院酌定原告陈某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被告公司承担60%的责任。

  法院确定原告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各项损失合计177912元。 对于被告公司有异议的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02006元,法院给予了支持;误工期限法院认定为3个月,误工费为8400元;对于有争议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对其生活及家人造成一定伤害, 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所有费用,被告公司承担60%即106747.2元, 扣除已垫支的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82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98547.2元。

  5月中旬,该院一审依法判决南充某商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98547.2元。(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超市踩糖果摔伤 商家担责六成赔10万元)

  律师说法

  公共场所障碍物致他人损伤 经营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雷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因没有及时清扫糖果之类障碍物,致当事人跌倒受伤,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超市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市卖场地面上没有糖果,也没有沾水,是陈某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因超市没有过错,则不会担责赔偿。 因为陈某某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自己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超市承担60%的责任。(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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