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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女子被卡吊机 升至四楼突然坠下身亡
2018-08-06 09:27:38   来源:南充晚报   

  
  图据网络

  一女子与两名男子合伙为他人装修房屋搬运河沙,她在运沙时不慎被吊机的机具卡住,随吊袋升至四楼摔下坠亡,二名合伙人及开发楼盘的公司、装修房屋的屋主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昨(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两名合伙人赔偿死者亲属15万余元。

  被卡吊机 女子升至四楼坠亡

  萧湘系顺庆区某镇一中年妇女, 近年来与同镇两名男子高林、熊飞合作,为当地居民修建、 装修房屋搬运材料。2017年6月20日,王勇找到高林,说他在镇上的一处楼盘有一套房子,准备装修,请高林搬运一下河沙。据案发后王勇称,他的两位长辈投资购买了该楼盘的部分土地, 开发商回报给了他们两套房屋, 两位长辈指定其中一套由王勇使用, 当时王勇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高林揽活后,又找到萧湘和熊飞。当日下午,高林带着他自购的吊机来到镇上那处尚未交付使用的楼盘, 他把吊机安装在七楼,进行吊装作业。高林负责操作吊机,熊飞在楼上运沙,萧湘在楼下装沙。没多久,萧湘在装沙过程中,手不慎被吊机的机具卡住,整个人便随吊袋一同向楼上运行。萧湘和楼下的行人大声喊叫,可当时现场噪音较大,操作吊机的高林并没听到。直到当沙袋运行到四楼时,高林才发现险情,赶紧停机,沙袋和萧湘停止运行,但在随后的下降过程中,萧湘坠落在水泥地面上,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两名合伙人高林、熊飞各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一万元,王勇支付了两万元,用于处理萧湘的丧事。

  起诉被告 索赔75万余元

  2017年8月3日,死者萧湘的丈夫、儿子和父母等5名亲属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高林、熊飞、王勇及楼盘开发商告上法庭,维护权利,索赔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诉称,事故发生时,他们的亲属萧湘在楼下装沙,萧湘的手不慎被机具卡住, 随吊袋一同往上运行至四楼,致使萧湘坠落死亡。被告熊飞、高林雇请萧湘劳动,对其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林在操作机具时没有注意观察, 对于事故发生存在全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熊飞作为高林的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勇作为定作人,对选用搬运河沙的人使用吊机是否具有操作资质, 没有严格审查,对事故发生存在选用人员不当之责;被告房产公司对于王勇私自进屋装修没有及时阻止,对原告亲属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由被告高林和熊飞赔偿原告各项费用759230.5元,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还应赔偿719230.5元,被告王勇和南充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高林辩称,是萧湘在下面喊“起”的时候他才启动吊机的。他跟萧湘在一起合作好几年, 对运输方式没作说明。吊机是他拿到现场的,但没有从收入中抽取谁的钱。

  被告熊飞辩称, 事发当天他在七楼跑上跑下,对事故不知情;吊机属高林所有,他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王勇辩称,他准备装修房屋,将河沙搬运工作交给高林、熊飞、萧湘共同承揽。萧湘出事时他没去现场,完全不知情。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 本公司对案涉房屋一直未处置给任何人使用,死者萧湘在从事合伙事务中受到伤害,应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本公司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承揽方不该担责。

  两合伙人担责赔偿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林、熊飞与萧湘共同在场镇揽活, 然后平均分配共同获得的劳动收入,高林、 熊飞与萧湘在本案中系松散的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告王勇让高林、 熊飞与萧湘搬运河沙,要求3人将河沙运到指定位置并支付约定费用,与3人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 双方未约定应使用何种机器设备, 且搬运河沙系简单劳务, 对承揽对象的选择只有简单的注意义务。 被告王勇未明确取得属于被告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权, 虽无权进行装修, 但他与他人商定河沙搬运事宜对萧湘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故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担賠偿责任; 被告房地产公司虽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 没有对房屋进行相应的管理, 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人进入其中进行装修的合法、正当理由,该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 死者萧湘作为成年人, 在劳动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致使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按60%确定其责任; 被告高林提供设备并负责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吊机正常运转和对周围人员的安全防范, 因高林未及时发现以避免对损害扩大, 故高林对萧湘的死亡存在较大过错, 法院按35%确定其赔偿责任; 被告熊飞作为合伙人, 在完成合伙事务时也有注意现场具体情况并对安全状况加以防范和对合伙人进行提醒的义务, 故熊飞对萧湘的死亡也存在过错,法院按5%确定其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萧湘的各项赔偿项目合计为386590.50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后, 日前判决高林赔偿原告125306.68元,熊飞赔偿原告9329.53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被卡吊机 女子四楼坠下身亡 法院判决 合伙人赔款15万元)

  律师说法

  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别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看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其次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再次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的指挥或控制,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的民事主体, 其意义在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的设立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一般应是书面合伙协议, 但若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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