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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电鱼 南充两男子获刑
2019-06-18 09:17:19   来源:南充晚报   

  营山县两名中年男子,在禁渔期内电鱼,构成非法打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 其家人还购买鱼苗向河内投放,以恢复生态。

  蒋某和杨某都是营山县人, 均50多岁, 二人经常在消水河内打鱼。2018年3月26日15时许,蒋某、杨某驾驶铁皮船并携带电池、升压器、舀子等电鱼工具,从营山县消水河“门槛石” 河段到“白鹤嘴”,在“白鹤嘴”至“鹅蛋石”河段时,由蒋某负责开船, 杨某使用通电工具捕捞鱼类。

  2018年, 营山县颁布了春季禁渔期为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禁渔范围为全县辖区所有自然水域。 营山县消水河被农业部于2013年6月3日确定为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保护区特别保护期为全年。 二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渔规定,经群众举报,民警当场将他们抓获并扣押了捕鱼工具, 同时扣押了二人捕获的鲤鱼1条、鲫鱼72条、冷冻鱼若干,共计重17.5公斤。

  二人被依法刑拘后, 其亲属购买鱼苗在消水河投放,以修复生态。

  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杨某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内进行捕捞,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蒋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自愿认罪, 并自愿以投放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进行补偿, 悔罪态度好, 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 该院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禁渔期内电鱼 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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