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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系统出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2014-08-13 17:37:00   来源:   

   昨日,专刊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为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稳定,市卫生局日前制订了《...
 

  昨日,专刊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为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稳定,市卫生局日前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围绕预防危化品事故、传染病事故、设备设施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触电事故、医疗事故、泄密事故及其他事故开展。

  《办法》明确要求:市卫生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备受关注的《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组织领导方面重点排查单位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第十二条要求政治安全方面重点排查执行政治纪律、要害部位人员政治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排查传染病方面,第十三条要求,要重点排查疫情报告系统、消毒隔离措施、发热门诊运作情况、医疗废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办法》在危化品、设备设施、工程作业、车辆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排查工作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医疗事故重点排查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查房制度、会诊制度、交接班制度等落实情况,用药安全、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

  《办法》对组织与实施也作出了相应的严格要求。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前,应当周密制订实施计划,视情况组织业务培训,明确排查内容、方法和分工,区分排查责任。

  《办法》要求,安全隐患排查结束后,对查出的隐患应当逐一进行分析,作出隐患等级认定,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表》,注明隐患基本情况及登记、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及责任人等,根据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备案。单位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采取防范措施;领导机关在平时检查指导工作时发现安全隐患,在及时治理的同时,根据隐患等级,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登记报告。

  《办法》要求,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当根据治理难易程度,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挂账销号的办法,督促认真抓好整改,跟踪问效。对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制订计划限期完成,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可能会引发重大安全问题的隐患,应当果断采取防范措施;对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情况比较复杂的安全隐患,应当系统研究对策办法,实施综合治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奖惩措施。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绩突出、有效防范安全问题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一岗双责”,不按照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实施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以及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上报和治理的,应当严肃处理;由此引发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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