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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方案意见8大亮点
2015-09-14 09:12:35   来源:   

  9月13日下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酝酿多时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总方案正式出台。国...
  9月13日下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酝酿多时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总方案正式出台。国企改革方案将以“1+N”的形式出台。具体来说,“1”是指目前所发布的指导意见,“N”是十几个相关配套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列出了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和“五大需要细化的点”。

  亮点一:

  明确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这意味着,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经营性国资,包括金融性国资,将统一监管。

  亮点二:

  明确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有不同的考核方法。

  “指导意见”对商业类国企重点考核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而对公益类国企,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亮点三:

  明确董事会的独立权利。

  “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亮点四:

  对国企负责人进行分类分层管理。

  首先,“指导意见”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再次,“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也进行分层管理。对组织任命的领导人,按照公务员待遇划分;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

  亮点五:

  明确了国有资本形态转化的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指导意见”还指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这意味着国有资本不但可以进,还可以退,将坏的国有资产卖掉变成钱,并不会被扣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而是转换了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

  亮点六:

  明确保障混改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

  “指导意见”不仅提出,“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且规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民营企业最担心的就是混改后,由于占股比较小,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国有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里面,国有股份也是小股东,自身权益也要得到保障。

  亮点七:

  明确不搞全员持股。

  “指导意见”提出,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并且明确了骨干员工持股。

  如果国有资本要证券化,那就意味着要上市,上市企业不太可能搞全员持股。

  亮点八:

  明确提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体制。

  “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懂业务知识的党组成员进入经理层,肯定有利于做强做大国有企业。

  除了指出“指导意见”的亮点外,高明华也认为“指导意见”是原则性的,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细化。

  细化点一:

  国企分类太粗线条。

  目前“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只是原则上分为商业类、公益类,这对于央企来说可能比较适合,但是地方国企要复杂的多。期待关于国企分类的细则早点出台。

  细化点二:

  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还不明确。

  国有企业领导人最担心被扣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但是把国有资产卖出去不一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细化点三:

  如何确定党组织在公司中的法定地位。

  “指导意见”指出,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这个法定地位如何界定?目前的《公司法》中并没有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相关规定,难道要修改《公司法》?

  细化点四:

  民营企业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虽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

  产权权益。但是如何保护?我接触的很多案例中,就有民营企业在混改过程中权益受损。

  细化点五:

如何分类监管不明确,尤其是非经营性国资。

  “指导意见”明确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但“管资本”只适合于商业类国企或经营性国资,不适合于公益性国企或非经营性国资,因为,资本必须要增值的,但非经营性国资是难以增值的,如何分类监管并不明确。另外,经营性国资统一由谁监管也没有规定,是财政部还是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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