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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30%以上政府采购新政"照顾"中小企业
2016-09-13 09:30:38   来源:四川日报   

  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

  在不影响项目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本报讯 (记者 李梓溶)9月12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从政府采购份额、多种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要求,全力解决我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面临的困境。新政将于9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新政实施以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确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在30%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难,还难在企业规模较小、流动资金不充分,就算在政府采购中中标,后续履约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对此,新政明确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少收履约保证金、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换句话说,中小企业将来拿着政府采购的成交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来进行政府采购后续工作。同时,银行由于以低息贷款产生的损失也将由政府来买单。

  此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除自身中标以外,还会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规定》明确,在不影响项目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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