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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筑权利保护"高墙" 个人信息保护首入民法
2017-03-10 09:05: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民法总则筑权利保护"高墙" 个人信息保护首入民法

  ·图解:“数说”《民法总则》(草案)

  ·张荣顺:民法总则草案对于人格权各方面权利有全面保护

  ·张荣顺: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

  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在人大记者会上表示,提交本次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

  专家指出,由于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因此民法总则的内容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法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创新提法,与我国商业创新以及人们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

  导向 完善民商事领域基本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8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知识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以知识产权为例,李建国指出,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第126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所享有的专属的和支配的权利。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产业研究部副编审李劼博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种“专属的和支配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首先,专属强调了权利的独占属性,知识产权只属于权利人,是权利人所唯一的,权利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不得主张。而支配则强调了权利的排他属性,权利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非经权利人的授权,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其智力成果。这两个属性像“双保险”一样,给予知识产权里这种无形财产以近乎有形财产的保护方式,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产权化保护趋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指出,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在这里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民法总则草案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谢鸿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他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第11条中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他表示,在现实中,包括并购基金、信托等金融投资领域的行为,这些都是市场自发产生而不是法律引导的。商业习惯、商业创新往往走在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于这些行为如何界定?民法总则中预留了空间,将商事习惯作为法律裁判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商业创新,保护我们的商业实践。

  创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首获承认

  据张荣顺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法人地位,所以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做了规定,解决了他们的法人地位问题。

  此外,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张荣顺表示,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并进一步巩固了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有基层村民就反映,由于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

  有专家表示,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团组织,也不同于基层行政组织,是一种在法律上兼具行政、经济和社会团体综合属性的独特组织,但其却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组织,这一独特的属性使其难与现行的许多法规兼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在这期间,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主体如何界定仍很模糊。民法总则草案对承包户的地位进行了确认,还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比以往的立法更进了一步。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中,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对此,谢鸿飞指出,依据民法总则草案,包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资产将来都可以单独登记设立独立的营利性法人。“举个例子,比如说信托公司有一个10亿的信托计划,此前,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法人,信托公司破产之后就面临清算等问题。而今后,这个信托计划本身就可以作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成独立法人。一家信托公司下面可以有多个独立的信托计划的法人,这样可以更好保护投资人利益。”

  突破 个人信息及虚拟财产保护力度加码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据了解,我国已在多项法律中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

  柳经纬表示,尽管已有多项法律在前,但“个人信息到底是谁的东西,仍是不明确的。”民法总则草案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强调信息也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对其具备支配地位,也对保护自己的信息有了相关权利。

  谢鸿飞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传统的民法没有单独承认个人信息保护,只承认隐私权。不过目前来看,个人信息权已不能完全被隐私权覆盖。此次扩大了自然人的私生活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对财产权的保护。“以往主要通过行政法等公法寻求保护,民法作了规定之后,不光是罚款,还可以要求依法赔偿。”

  “许多企业根据掌握的个人信息向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问题在于要把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与三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对合法和非法使用进行区别,强调要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信息数据所承载的价值日益增大,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他们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表示,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写入民法典,一方面顺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虚拟财产多样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个人信息安全有赖全方位保护机制

  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网民表示了充分肯定,认为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依据。网民还建议,筑好个人信息保护“长城”,应建立全方位保护机制。

  个人信息安全有法可依

  网民“李长安”说,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态势,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故意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势在必行。然而,就法律的适用范围而言,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出台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显得十分必要。

  网民“金泽刚”认为,当今社会已步入信息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甚至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网民“胡耀宇”说,随着两会对公民信息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相关工作有序展开,未来信息保护的“长城”终将建立,社会安全感有所依托。

  构筑全方位安全“长城”

  网民建议,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贩卖,除了从源头上有力打击外,相关部门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的联合协作措施。

  网民“霓虹灯下101”说,互联网的技术漏洞导致太多风险,以至于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时有发生,建议国家想法设法完善国家网络安全,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避免黑客等组织的侵袭。

  网民“胡耀宇”说,构筑全方位保护机制,应由公安部门牵头,由上至下联合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平台、银行金融、快递运输等行业打造全国性的防护网络,联合协作,共享共治。以此为平台提升打击利用信息犯罪力度,使违法犯罪空间不断缩小。(记者 曾德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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