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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将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谁“保本”处罚谁
2018-05-02 09:34:32   来源:成都商报   

  4月27日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意见》重点从五个方面对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要求资管业务要打破刚性兑付,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以前的产品虽表述为预期收益,但几乎都是刚性兑付,以后发行的产品将会向净值型过渡,类似于现在的基金,定期公布预期收益率,不再刚性兑付,一旦发生刚性兑付,金融机构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据了解,为给予金融机构更多整改和调整时间,新规允许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比原定时间多了18个月。

  解读

  银行不再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个月以内期限的理财产品将消失

  5月1日,一家股份制银行分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新规实施后,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将会带来几方面的变化:

  第一,以后的理财产品合同中将你再有“保本”概念,银行不会再承诺保本和保收益;第二,已经发售的产品仍将继续执行,待到期后,不排除还会有类似的产品继续发售,但是规模肯定会越来越少,“规模会有控制,并且会压缩递减”,更多的新发产品将是净值型的,类似于基金,随时公布预期收益率,每款产品会制定一个开放期让投资者申购赎回;第三,三个月期以内的超短期产品将消失;第四,部分城商行将无资格发售理财产品,只能借助其渠道代销其它机构的产品,“发售这类产品是需要有牌照的”。

  这位负责人透露,上周该行总行就已停止了三个月以内期限产品的发售,既定的重要客户不得不转向其它产品。据介绍,从去年资管新规征求意见出来后,包括该行在内的部分商业银行就陆续增大了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发售。该负责人称,对于渴望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客户,以后就只有转向大额存单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了。

  “行话”

  打破刚性兑付 机构违规要被惩处

  据了解,《意见》对资管业务进行了明确定义,即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其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对众多投资者而言,受托理财最想要的结果是“保本保收益”,而《意见》则明确要求,资管业务要打破刚性兑付,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也就是说,当资管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一旦发生刚性兑付,要分类进行惩处。

  资管规模达百万亿 统一监管时代到来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规模已高达百万亿元。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据称,这次《意见》的总体思路,就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一定要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负债类和分级类。关于负债杠杆,《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坚决消除多层嵌套 限制通道业务

  在近年来资管业务迅猛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业间监管标准不统一,产品多层嵌套的问题日益突出,消除多层嵌套是本次意见的一个重要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

  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据介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另外,为确保平稳过渡,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意见》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延长了一年半。

  成都商报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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