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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细化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确保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2015-11-30 11:06:31   来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将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

  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吕华介绍,制定我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以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也是落实《决定》的需要。

  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及“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需宪法宣誓

  关于四川省的宣誓人员的范围和宣誓时间,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吕华表示,这样,一方面根据《决定》精神,把宣誓人员范围界定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人员;另一方面,明确宣示的时间是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意见,宪法宣誓人员范围,不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的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临时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

  按“层级”“组织活动的主题”两条主线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据了解,《实施办法(草案)》还按照“层级”和“组织活动的主体”两条主线,分四类情况对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中,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下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第六条、第七条)。在市(州)、县(市、区)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希望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所有“两院”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都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有的地方希望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下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因此,实施办法草案规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以下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以下的检察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三是乡镇人大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第十四条)。

  四是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十五条)。

  此外,关于宣誓活动的流程、场所等具体事项。根据《决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办法草案对宣誓仪式的法定要素作出规范。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范围广,各地情况差异大,宣誓活动的其他具体事项不宜作出统一要求,可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决定》和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十六条)。(记者 陈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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