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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设专门投诉机构处理网购过程中侵权行为
2014-02-28 08:56:31   来源: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我市去年开展对全市市场主体自办网站和经营性平台进行清理摸底以来,目前已有500多户开办了网站或经营性...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我市去年开展对全市市场主体自办网站和经营性平台进行清理摸底以来,目前已有500多户开办了网站或经营性平台的生产性企业在市工商局备案。

  “市场主体自办网站主要是企业自办网站,有的网站只是宣传企业产品,有的网站既宣传企业产品,同时又对企业产品进行销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已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清理全市相关网络域名近2000个,并将对其进行备案,以便于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坚持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目前我们进行摸底的网络域名,均是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在3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应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网购过程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市工商局设立了专门的处理投诉机构,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记者 陈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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