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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发布201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014-03-13 10:03:17   来源:   

  南充经济网讯(邓玲康 记者吴森)3月12日,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1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提醒消费...

  南充经济网讯(邓玲康 记者吴森)3月12日,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1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通过案例易发消费纠纷新领域、新趋势,避免消费“陷阱”,以正确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顺庆区某装修公司房屋装修纠纷案

  2013年6月20日,消费者王先生向顺庆区工商局投诉称: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好装修合同后,却发现装修公司无合法手续,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20000元、解除装修合同。经检查,该“公司”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相关资质,并私刻公司印章一枚。通过对“公司”负责人行政约谈,指出其冒充公司名义、私刻印章与他人签订的装饰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执法人员多次调解下,考虑到装修公司已对住房进场装修,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退还预付款17000元、解除装饰合同的调解协议。2013年7月29日下午,该“公司”派人将17000元现金送到工商部门,退还给投诉人。

  案例二:南部县邓某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案

  2013年5月28日下午6时许,南部县工商局接到南部县先锋蚕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罗先锋的投诉电话称:他们合作社购买的标有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丰产”牌40%乐果乳油,在对桑树和蚕使用后,致使蚕出现大面积死亡,初步估计损失近百万。接投诉后,南部县工商局及时成立了专案组负责调查此案。专案组调查人员连续3次赶到大坪、升钟、光中、店垭等偏僻乡镇调查取证。同时派人赴成都、重庆,对所抽取的农药送检,进行厂家核实辨认。其结果是该批次农药为假冒伪劣产品。邓某也承认了从南充一名叫“黄二娃”的手中购买该批次农药及销售给合作社和其他农户的事实。目前已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三:顺庆区某4S店轿车交易纠纷案

  2013年5月2日上午,消费者余先生来到顺庆消委会投诉称:2013年4月12日在南充某4S店订购奔驰E260优雅型轿车一辆,单价37万元,交订金5万元。4月19日,当他被通知提车时,却发现车子座椅有污渍,有使用过的痕迹,于是便拒绝提车,要求换车。在双方约定的交车时间内,卖方无法按期交车,消费者提出退车、返还订金的要求,但卖方一直找出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积极处理。接投诉后,顺庆消委会立即安排人员开展调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第一次调解中卖方以订金已上交成都总部,要返还需向上申请且等待时间不能确定为由,不予承诺退款,导致双方第一次调解失败。事后,消委工作人员多次与卖方负责人沟通,要求其妥善处理好此事。最终,在消委工作人员的敦促下,卖方积极向总部申请,将全部订金5万元返还给消费者。

  案例四:阆中某医院乱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2年11月12日,阆中工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称阆中市某医院在患者来该医院门诊挂号时,除用门诊票据收取挂号费和专家门诊诊查费外,另给患者“就诊卡”一张,收取2元费用,未明示费用名称、未出具发票。后经阆中工商局查明:该医院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底期间,在推广使用“就诊卡”(IC卡)过程中,收取门诊患者每卡2元“押金”,无文件明文规定。在收取该卡“押金”时也未履行标明价格、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标明费用依据和告知义务;对收取的“押金”未出具发票及采取完善的“退费”措施,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之规定,阆中工商局于2013年5月,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该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五:仪陇县某货运部托运货物纠纷案

  2013年4月19日,仪陇县消委接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龙公司)投诉,称其公司在郑州胜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的新配件价值20500元,随后委托某货运托运至仪陇新政镇。意龙公司提货时发现材料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要求货运部赔偿损失4800元,某货运部则以货物到该部已损坏为由拒绝赔付。当日,仪陇县消委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该货运部负责人认为,货物损坏应由上级货运部赔付,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收货方意龙公司则要求该货运公司给予赔付。经调解人员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货运部赔偿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损失2650元,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自行修理损坏的配件。

  案例六:嘉陵区某快递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3月14日,嘉陵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快递货运单第4联“发件人留存联”背书《快递服务协议》第4条写有“寄件人有义务应当根据所寄快件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对快件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自行负责”和第5条写有“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损毁,灭失的将免除本次运费。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逾期送达7天以上的,本公司仅承诺免除本次运费。” 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后经嘉陵区工商局查明:该公司于2010年以来,在经营中使用海航天天快递(成都)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进行快递业务,该运单第4联“发件人留存联”背书上印上述格式条款内容,以此来免除自己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相规定。嘉陵区工商局对该公司给予罚款2000元处罚。

  案例七:营山县某车行轿车交易纠纷案

  消费者戴先生于2013年5月28日,在营山县一车行谈妥以14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当即交付现款90000元(余款56800元双方约定在6月1日前付清),并于当日为该车办理了车辆保险,保险费计6098元。时隔几日,戴先生的车出了点小事故,开到营山一家汽车修理行补漆,修理车师傅检查后告诉他说:这不是辆新车,被维修过。次日戴先生又将车开到南充一汽大众4S店进行检查,4S店经详细检查后,确认此车为事故翻新车。戴先生随即到车行讨要说法,后因无果而将车行投诉到营山县消会,要求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营山县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到车行了解清楚情况后,于6月4日组织双方调解。在双方愿意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作出调解决定:一是由车行负责人当面向戴先生赔礼道歉;二是由车行退还戴先生购车款及保险费计153000元;三是由车行补偿给戴先生各种费用及损失共计30000元。

  案例八:南部县某中心卫生院乱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7月的一天,南部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南部县某中心卫生院在患者来该院住院接受治疗时,除收取药费、医疗器械材料费、治疗费、床铺费外,每位患者另收5元钱的病历资料费,且未明示、也未出具发票。经调查,该院于2010年5月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不再收取挂号费开始,向每一位来该院接受治疗的患者收取5元钱的病历资料费,共收取病历资料费35620 元。该院没有在公示栏明示该收费项目,目前该院没有达到一级甲等医院,不具备收取病历资料费的资格,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的规定。南部县工商局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该中心卫生院违法所得35620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九:顺庆区某开发商车位面积缩水纠纷案

  2013年初,家住顺庆区的谢大爷在某小区购买了新房,同时购买一个十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去年底,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进行改造翻新并重新划了停车线。自从停车位翻新改造后,谢大爷就发现自己开车进出停车位相当不方便,车子进出时稍不注意就容易擦刮到左右停车位的其他车辆。细心的谢大爷前思后想,找人对新停车位进行了丈量,结果发现翻新后的停车位只有7.1个平米,比自己先前购买的十平米的停车位少了2.9个平米。知道原因后谢大爷立马找到房地产开发商和物管进行协商,多次协商毫无结果,谢大爷来到顺庆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与开发商、物管公司耐心细致的沟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最终开发商不但同意按原设计图纸重新规划停车位,而且还对自己的疏忽为谢大爷带来的不便表示了歉意。

  案例十:西充某燃气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4月3日,西充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川西充某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有“用气人逾期不交清燃气费用的,供气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燃气费日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的条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查,该公司于2011年1月起,在为消费者上户及安装天然气时,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在上户及安装业务时签订公司提供的格式《供用气合同》,该格式合同中含有“用气人逾期不交清燃气费用的,供气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燃气费日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条款。从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该公司按其单方制定的违约金标准,共收取消费者违约金合计62637.55元(税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之规定, 西充县工商局已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7376元。责令其改正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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