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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男子南充传播淫秽视频 领刑十个月
2016-04-07 09:59:02   来源:南充晚报   

  广安市岳池县一名在南充打工的男子购买域名,自办网站,为博人眼球增加广告投放量,竟在网站后台安装插件,发布淫秽视频达48个。昨(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日前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自建网站 传播淫秽视频

  现年27岁的易某,系岳池县团结乡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面打工。2008年4月28日,易某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2015年1月, 易某在福建打工时,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域名和半年服务器的使用权。网站建成初期,是一个论坛,虽接受广告,但收效甚微。2015年3月,易某来到南充,在一家自助餐厅打工。转眼间,网站经营到7月底,服务器到期了,易某又购买了半年服务器的使用权, 并将网站建成播放电影的专业网站。

  起先,易某播放的均是正规健康的影片,但访问量不大。为了扩大网站的影响,7月30日,易某在百度上搜索了一款播放软件,下载了播放插件,然后安装在网站后台数据内。随后不久,易某在网站内增加了4个分类,并将大量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分别上传到4个分类中,并将该网站改名从而吸引网友。只要上网人员进入他的网站,就会弹出一些女性裸露诱惑的画面,点击并下载了播放软件后, 便可观看里面的视频和电影。

  触犯法律 领刑10个月

  正当易某的网站越来越红火时,没想到却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15年10月以来,顺庆区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易某在网站上发布多部淫秽视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2015年10月14日,该大队办案民警从易某所建网站中通过远程勘验提取视频61部,图片176张,刻录成光盘7张,后经顺庆区公安分局淫秽物品鉴定人员鉴定,61个视频中有48个属淫秽视频,淫秽视频中最高点击率为8220,最低点击率为506。

  10月21日,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将正在顺庆区一网城上网的易某带回顺庆区公安分局作进一步审查。 当天,易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易某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48个,情节严重, 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刑事处罚。因易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4月1日, 该院依法判处易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律师说法: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雷震: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所指的淫秽物品, 包括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十分严格: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 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才属于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徐昌波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传播淫秽视频“色男”领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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