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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边钢筋伤人 安装公司赔10.8万元
2014-04-28 17:11:53   来源:   

  工地旁堆放钢筋,未做好防护措施,从而致使过路的行人不慎划伤,伤者遂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

  工地旁堆放钢筋,未做好防护措施,从而致使过路的行人不慎划伤,伤者遂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该院长达半年多时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告获赔10.8万元。

  此事还要从2013年2月13日下午说起。当天,家住顺庆区马市铺路的周女士从市人民南路途经水井巷附近时,突然感到左脚小腿被地面一硬物擦刮,随之而来的一阵剧痛让她当即倒在了地上。

  周女士扭头一看,发现自己的左脚小腿上被地面上一根裸露的钢筋划开了一道长达10厘米的口子,伤口处顿时鲜血直流。“我当时根本就不知道这钢筋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低头仔细一看,才发现是埋在水泥地面下的钢筋裸露在外的部分。”周女士回忆当时的情景称,这根划伤她的钢筋就裸露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由于没有安全提示且没有做防护措施,行人一不小心便很容易受伤。随后,周女士当即拨打了110报警求助,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她送往医院救治。

  事情发生后,周女士找到了钢筋所有者——市内一安装公司,并提出了赔偿。但对方却不愿为此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受伤的周女士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周女士诉该安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长达半年多时间里,经过办案法官文君耐心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安装公司需一次性赔偿周女士人民币10.8万元。

  4月26日,周女士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款。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文中所述地面裸露的钢筋如果属于公有公共设施设备,该设施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设施设备行使妥当的管理义务,由于其管理使用不当导致他人的损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公有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应该对建筑物构筑物妥善管理,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除,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周女士在行走的过程中,对道路的安全通行状况也应当有注意义务,应当密切注意道路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避免由于他人管理不善给自己带来的不必要的伤害。市民如遇到类似事件后,首先可以找公有公共设施设备管理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有关行政机关出面协商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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