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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路上莫名闹分手 高坪男子新郎梦碎
2015-09-28 10:49:42   来源:   

   一对准新人,在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路上,女方突然说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8000元彩礼及金戒指等物品,两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昨...
 

  一对准新人,在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路上,女方突然说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8000元彩礼及金戒指等物品,两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昨(27)日,记者从高坪区司法局获悉,经司法人员悉心调解,双方最终和平分手。

  登记路上女方闹分手 男方索要彩礼引发纠纷

  2015年春节期间,高坪区长乐镇的男青年李春与女青年王晶瑞经他人介绍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4月底,双方依照农村习俗, 在各自父母及媒人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

  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6月19日,李春找到王晶瑞,两人相约前往高坪区长乐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可二人走在半路上,王晶瑞突然表示不愿意与李春结婚了,经李春再三询问,她却始终不肯说明原因,两人随即不欢而散。

  做着新郎梦的李春感到在亲友面前抬不起头来,此后他多次联系王晶瑞,给她说尽了好话,试图让她回心转意,但结果均告无效,王晶瑞铁心与他分道扬镳。为此,李春及家人都觉得上当受骗, 几次到王晶瑞家交涉,给他们两个选择,要么两人结婚,要么王晶瑞家退回李春家的8000元彩礼以及金戒指等物。面对男方来“讨说法”,王晶瑞家却不予理会, 双方甚至几次都差点动了手。

  司法人员悉心调解 当事双方和平分手

  李春无奈之下, 听到一位朋友支招说,可以求助司法调解。9月9日下午,还没到上班时间, 李春急匆匆来到高坪区司法局长乐司法所, 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他同王晶瑞的纠纷, 并希望帮助他从王晶瑞手中索回8000元彩礼及金项链和金戒指。

  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李春的心理疏导工作,并联系了王晶瑞及家人。但王晶瑞家人认为他们的做法没有违法, 没必要进行调解。

  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 联系了王晶瑞所在村的调解员, 对王晶瑞及家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王晶瑞和家人终于答应接受调解。

  在次日上午的调解过程中, 工作人员了解到两人恋爱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虽对解除婚约无异议, 但在彩礼返还金额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男方坚持认为,既然是女方变心, 就应全额返还彩礼和金戒指等物, 而女方则坚持要把彩礼作为她的青春损失费,不予退还。工作人员指出,所谓“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不获得支持。

  经过工作人员劝说,女方最终松了口,表示可以让步。工作人员又接着对男方做工作,指出恋爱失败,男方也有一定的责任,应照顾、保护女性作为弱势的一方,不能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毕竟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场因恋爱产生的财产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王晶瑞及家人当场返还李春彩礼4000元及金项链和金戒指。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什么情形下返还彩礼

  律师雷震: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 但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是普遍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雷震认为,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 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李承浩 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雷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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