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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利益行贿 牟利不成反获刑
2015-12-23 16:07:54   来源:   

  2012年,张某所在公司欲购买仪陇县某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为达到低价购买和顺利办理相关手续的目的,分别向时任县粮食局的相关负责人...
  2012年,张某所在公司欲购买仪陇县某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为达到低价购买和顺利办理相关手续的目的,分别向时任县粮食局的相关负责人(已另案处理)行贿共计67.8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25600元。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代表所在公司已预交违法所得108万元,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寄语:人们惯常思维中,贪污受贿那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事,与自己离得很远,殊不知要有人去行贿,才有受贿机会。近年来,国家在加大对贪污受贿查处力度的同时,也注重了对行贿人的查处,本案中,被告人为了公司利益而去行贿,牟利不成,自己却受刑事处罚,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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