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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公职不尽责 “好人”难逃被追责
2015-12-23 16:08:48   来源:   

  2013年10月,黄某(已另案处理)购买并砍伐了仪陇县炬光乡炬光村二组村民家十几根树木,卖与他人,无人制止。2015年1月至2月期间(春节前...
  2013年10月,黄某(已另案处理)购买并砍伐了仪陇县炬光乡炬光村二组村民家十几根树木,卖与他人,无人制止。2015年1月至2月期间(春节前后),黄某又分别在仪陇县炬光乡安全村三组和炬光村四组购买村民的树木共计600多根,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组织工人砍伐。在砍伐过程中,该乡林业管护直接责任人,林业员熊某、两村村委会主任黄某甲、安某均未到现场监督、检查,明知黄某系无证砍伐,既未有效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黄某甲、安某身为村主任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担负着其辖区内林业管护的具体职责,在发现他人滥伐林木时不制止或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系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法官寄语:因传统文化影响,基层乡村治理中,人情文化比较浓,有时一些村干部、乡镇干部发现有违法行为,感觉都是些“小事”,碍于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坚持原则,想当“好人”,不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苗头,一味纵容,好人没当成,却因失职成了罪人,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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