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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点建议
2015-03-11 17:34:07   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各级各地政府针对工作实际,就关于深入推进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各级各地政府针对工作实际,就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因地制宜的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实施意见。笔者就几个重点问题提出建议,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建立健全公民的学法机制,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

  各地应以制度化的强制方式,使全体公民学法常态化,切实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依法行政中的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养,使之普遍树立法制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观念,具备熟练运用法律思想、方法、工具,依法行政的能力。充分调动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律师队伍的普法宣传作用,有组织地搭建各类平台让律师“以案说法”等各种喜闻乐见方式宣传法律.

  二、切实解决依法行政中的“有法可依”问题.

  1、建立对拟公示的行政权力清单应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制度.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清理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本身,也可购买中介服务,由律师、法学专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行政权力依据的变化(过期作废,与上位法冲突,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等)进行一一对应审查,以保障所公示的权力清单为有效执行依据。

  2、建立政府立法制度。2014年12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此,各地级市将具有地方立法权,应对立法项目的征集和论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和审查论证、以及公众参与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可推行把草案的起草委托给第三方,也可把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团队或法学专家.也应形成机制。

  三、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为发挥律师重要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公开选聘律师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律师准入和退出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参与各项服务工作的质量.

  2、加强经费保障.政府把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不断强化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

  3、加强宣传表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宣传先进事迹,表彰优秀律师,形成认真履职、健康向上的导向和氛围.

  (二)政府如何发挥律师作用:

  1、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通过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在政府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民生工作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应组织律师参与,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建议书,进行法律论证;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立项---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备案或经批准---对外发布)基础上,完善立法程序.

  3、在重大项目与招商引资中,组织律师进行前期法律风险论证,参与谈判,为政策的制定与把控、协议的签订、合同的起草提供服务,还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4、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中,建立律师专家会商评估制度,建立善后工作律师专家库,组织律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法律意见书,参与共同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依法化解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5、在政府会议中列席,除对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外,还向领导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和动态,针对政府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6、在信访处理中,建议建立律师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制度,制度符合法律和实际的解决方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优化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流程

  法律界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揭示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1、适当创新执法体制,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2、政府或委托律师,为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法律事务管理等各行政部门各岗位制定《工作手册》,形成标准化的“规定动作”,使执法程序模块化,一方面可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权力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五、完善行政救济机制,避免行政责任.

  (一) 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选择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并设立委员会,以专门对口处理复议诉求,积极解决争议.

  ( 二)避免国家赔偿防控

  国家赔偿情形有两种: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正当履职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避免被行政诉讼

  新的《行政诉讼法》将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列举的明确可诉范围从旧法的8款调整为11款),强调保障诉权(由形式审查主义变更为登记主义);

  2、国家领导人对法治的高度强调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舆论氛围,增强了民众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3、涉及到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增强了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力度.(明显不当的,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可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

  4、诉讼程序上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得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原则上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5、加大了追责力度,拒不到庭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罚款、拘留.

  (民建南充市委 强春艳 李其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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