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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律师帮人打官司败诉 反成被告人了
2017-03-27 10:46:28   来源:南充晚报   

  市民杨槐在两起借贷诉讼中败诉, 遂将其代理律师黄伦告上法庭,声称黄伦使用有他签名的空白委托书擅自为其代理,且没有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两起代理无效。昨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认为杨槐提供的证据不足, 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状告律师 称其擅自代理二案

  杨槐是高坪区人。2016年12月8日,他向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将顺庆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伦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杨槐在此次庭审中没出庭, 而是委托律师王太森出庭诉讼。 被告黄伦及原借贷纠纷案中的两名当事人林文生和宋仕民出庭参加了诉讼。

  律师王太森代理原告杨槐, 在法庭上陈述:2014年7月,杨槐与两家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 遂委托律师黄伦作为他的代理人, 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那两家公司。黄伦给了他3张空白授权书,让他在上面签名并盖手印, 杨槐当时便照办了。后来,杨槐与宋仕民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被宋仕民告上了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7日,在杨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黄伦利用上述空白授权委托书,填写了相关内容,擅自代理他出庭应诉,而且没有考虑他的利益, 全部承认了宋仕民的诉讼请求, 法院因此作出了不利于杨槐的调解。同年7月7日,又因民间借贷纠纷, 杨槐和陆有理被宋仕民和林文生起诉到顺庆区法院。这一次,黄伦又利用以前找杨槐签名盖印的空白授权委托书,担任了他的代理人。 当时黄伦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其实是篡改过的(由2014年6月24日改成2015年),黄伦在此次诉讼中又完全承认了宋仕民和林文生的诉讼请求,致使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宋仕民和林文生的诉求。因另一名被告陆有理不服,提出上诉。直到上诉期满,杨槐才从陆有理口中得知了这起诉讼。

  杨槐的代理律师王太森认为,被告黄伦身为律师,理应依法代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黄伦明知自己在上述两案中没有代理权, 却超越代理权而代理,而且在诉讼中没有调查核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方当庭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黄伦在上述两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

  律师针锋相对 陈述另外版本

  但被告黄伦在答辩中却向法庭提供了另外一个版本的说法,称2014年7月,他与杨槐并未见面, 当时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那起民事案件, 杨槐委托他代理, 委托代理合同是杨槐邮寄给他侄儿然后转交给他的,因此他不可能拿出3份空白委托书让其签字。2015年的两起借贷案件,是杨槐在2014年11月16日委托他代理的,并且处理方式是得到其认可的。当天,杨槐与宋仕民、林文生等人都在场,当时双方已基本达成了协议,想通过法院立案出文书,但因当天是星期天,无法立案,而杨槐称第二天要外出,所以当天向他出具了委托书,只是没有填写时间。 黄伦称他代理的这两起案件都是杨槐认可的,其代理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驳回原告诉求

  宋仕民和林文生均出庭作证, 认为黄伦的答辩属实,称2014年7月,他俩和杨槐一起在广西搞工程,黄伦不可能拿3份空白委托书让杨槐签字。

  法院通过调查,查明2015年顺庆区法院审理涉及杨槐的两起民事案件中, 杨槐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 委托黄伦为代理人。委托权限注明:参与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落款时间分别是2015年1月6日和2015年6月24日, 均注明为特别授权。

  法院认为, 林文生和宋仕民在庭审中对黄伦与杨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实, 原告杨槐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黄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且上述两案的裁判文书中已对黄伦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法院认为对已生效及未被撤销的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均系合法有效,杨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3月17日,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槐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委托代理诉讼 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区分

  律师雷震:委托律师等人代理诉讼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常见的形式,诉讼中的授权有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之分。特别授权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直接行使或放弃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如作为原告时,坚持或降低甚至放弃委托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作为被告时,拒绝或同意对方主张的赔偿金额。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陈述也可能直接导致不利的案件事实的确认,如承认是委托人违约, 即使委托人不到庭,法院也可直接认定该事实。

  一般授权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委托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 主要包括: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4、出席法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5、代为签收法律文书;6、申请执行。

  由此可见,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权利和责任十分重大,其代理行为可直接影响诉讼的成败,委托人在授权时一定要谨慎采用。

  (原标题:帮人打官司败诉 律师反成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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