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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逃过路费 南充大巴车司机造假被逮住
2017-03-27 10:47:40   来源:南充晚报   

  一名大巴车主,为了达到偷逃过路费的目的, 竟伙同他人对所购车辆做手脚,将三类车改为二类车,数年间偷逃过路费2万多元。日前,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44岁的张某, 家住顺庆区伍家坡街。2009年10月,张某与赵某等人合伙购买了一辆金龙大巴车, 车牌号为川R360××,登记在南充某运业公司名下,从事旅游载客经营, 后来莫某某和毛某某也先后加入,合伙经营该车。该车实际准载35人,但在经营过程中,张某等人将车身上的“准载35人”改为“准载30人”,并将最后一排座位撤除, 从而使该车由三类车降为二类车, 以达到偷逃过路费的目的。在经营过程中,根据有记录的成(都)南(充)高速公路通行记录显示,川R360××大巴车在张某独自和与他人合伙经营期间, 共偷逃过路费23962元。2015年6月,张某将该大巴车转卖给了他人。

  2016年4月22日, 张某主动到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后由张某等人补缴了所偷逃的全部过路费。2016年5月3日,嘉陵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张某取保候审。

  经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嘉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改动车辆准载人数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故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赃款, 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2017年3月24日, 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陈梅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大巴车造假 偷逃过路费 构成诈骗罪 遭罚还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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