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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拖欠按揭贷款 不仅要返还房屋还将支付罚款
2017-10-30 10:05:22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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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据网络

  李某在顺庆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向银行按揭贷款31万元,因累计拖欠银行按揭贷款9期,被开发商告上法庭。昨(2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李某向开发商返还所购房屋;开发商可依法向李某行使抵偿权。

  Part1 按揭购房还贷拖欠近5万元

  李某家住顺庆区某镇。2012年7月29日,李某与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李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顺庆区S小区一套住房,总价款为451162元,李某首期支付购房款141162元, 余下31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如买受人一年内拖欠银行贷款累计三次,或者在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五日内未向出卖人支付完全部担保损失的,则出卖人均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承担总房款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总购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012年10月30日,L房地产公司、 李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以下简称南充工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约定李某向南充工行贷款31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约定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可以宣布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解除合同;同时约定由原告L房地产公司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起初, 李某还能按照约定每月准时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但后来因为资金紧张,便出现了未按时还贷的情况。 从购房后至2016年12月,李某累计拖欠银行按揭贷款9期,L房地产公 司 代 李 某 偿 付 按 揭 贷 款 金 额 总 计49416.94元。后来因为李某未向L房地产公司支付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L房地产公司遂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art2 开发商和银行均要求解约

  2017年4月,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房地产公司和第三人南充工行分别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未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L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诉称,银行发放按揭贷款后, 被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按揭贷款, 截止到2016年12月27日, 李某累计拖欠银行按揭贷款9次,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李某未向L房地产公司支付代其偿付的款项,李某已违约,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违约金45116元。原告L房地产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并腾退S小区的住宅房,并支付违约金45116元;判令解除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第三人南充工行在法庭上称,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多次逾期不按约归还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加之原被告关于本案的纠纷可能影响到本行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判令原被告立即偿还欠银行的贷款本金273024.57元, 积欠利息3397.15元以及相应罚息、复息、违约金。

  Part3返还房屋还将支付罚息违约金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 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李某累计多次拖欠银行按揭贷款,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 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原告及第三人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即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 即出卖人应当返还所收的购房款, 买受人应当返还商品房, 银行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的损失, 可要求违约方即本案被告予以赔偿,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原告L房地产公司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被告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李某已向L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首付款,原告在赔偿损失后,可依法向李某行使抵偿权或另案主张权利。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本案所有相关合同,原告L房地产公司返还 第 三 人 南 充 工 行 贷 款 本 金273024.57元,积欠利息3397.15元,以及相应罚息、复息、违约金;被告李某向原告L房地产公司返还并腾退位于S小区其所购房屋。(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按揭贷款拖欠9期房屋被收回)

  律师说法

  逾期不还按揭贷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雷震: 按揭最初起源于西方国家, 本意属于英美平衡法体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 具有抵押和分期还款两层意思。 按揭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隐藏风险, 一旦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借款人将遭受较大损失。借款人需要明白的是, 房屋需要抵给银行,并且银行约定了违约责任,所以在贷款还清之前, 虽然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是房屋已设定抵押,如果不能按期还款, 一方面将会因对方主张抵权而丧失所购房屋, 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合同提前终止、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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