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后如何处理
2014-07-05 18:51:02 来源:
《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根据办法规定,产权人首先应当到南充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凭复印好的登记资料到报社刊登遗失申明后就可以申请补发了。(曾科)
相关热词搜索:房产证
上一篇:房管二所完成第二季度安全检查
下一篇:现房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必备要件
分享到:
收藏
点击排行